其他

热点 | 七旬老人超市扶人受伤 受助者被判赔偿2.6万元(附裁判文书)

2017-10-2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70岁的孙女士在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及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余元。

  七旬老人超市扶人受伤

  今年70岁的孙女士称,2016年7月27日,她到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下电梯时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李女士及小孙女摔倒在地。孙女士为防止李女士和孙女被电梯绞住,立即跑到电梯口去帮助李女士祖孙二人,在搀扶李女士过程中,由于李女士的孙女摔倒,李女士较为慌乱,不慎将正搀扶她的孙女士撞倒,导致孙女士胸椎骨折。

  孙女士称,事故发生的时候,美廉美超市的电梯处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配备安全人员,更没有任何安全警示。事故发生后,美廉美超市没有给李女士任何救助,电梯没有制动措施,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导致孙女士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个多小时。孙女士家属到达现场后请求美廉美超市协助一并护送孙女士前往医院,遭到美廉美超市方面拒绝。

  孙女士住院期间,李女士曾去看望过一次。孙女士称,李女士和孙女二人出现险情,她本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救助她们,但她不顾个人安危,勇敢伸出救援之手,帮助李女士,体现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给予肯定,并予以弘扬。她帮助李女士身体受到了伤害,而李女士之后对她的冷漠态度,深深地刺伤了她的心,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李女士是受益方,对于她所遭受的损失,李女士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赔偿或补偿。

  孙女士认为,美廉美超市对于李女士发生伤害是有责任的,没有尽到义务,导致李女士发生险情无人救助,而她的援助在某种程度上代替美廉美超市实施了救助行为。美廉美超市在此事件中是整个事件的责任方,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孙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受助者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对于孙女士的起诉,受助者李女士称,事发时,她儿子在前,她和孙女手牵手走在后面,滚梯运行三四节台阶时,发出嘎嘎声,两人惊吓中猛然就从滚梯上摔落下来。其后超市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过来扶救,滚梯也没有紧急制动。儿子赶忙下来搀扶,然后就看见距她有些距离的孙女士也躺在地上。

  李女士称,自己并不存在孙女士所说的冷漠,事故发生后儿子跟超市工作人员交涉过,但超市无人理睬,只好打110报警。然后找来凳子给孙女士休息,并电话通知孙女士家属过来救治。当天事发到孙女士住院的一整个下午,儿子从始至终都一直在陪同救治,甚至支出部分医疗费用。

  李女士对孙女士所称的帮助也有异议,称她摔倒在地时没见过孙女士,也没有人有帮扶的举动,她是被儿子扶起来的。事发后她曾看过监控,从超市监控画面看,李女士与其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孙女士不是自己撞倒的。在孙女士摔倒后没人帮助,她跟儿子积极帮助给家属打电话、报警,并陪同去医院协助救治、看望,已尽到职责。

  李女士还认为,美廉美超市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超市搬运大型货物也走行人坐的滚梯,电梯超额负重被压得嘎嘎作响,这都是导致滚梯运行不稳定,致使她和孙女摔倒的因素。对于孙女士的受伤,她们也深表同情,但因为自身条件限制确实没有更多物质上的表达方式。

  李女士说,她们也是受害方,事件发生后,外伤虽然好了,但心理上的伤害没好,祖孙二人不敢坐电梯,她们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超市称老人帮忙时摔伤

  北京青年报记者来到事发的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距超市入口约5米处,即有一处人行扶梯,通往二层的粮油蔬果区域,电梯台阶较窄,比较老旧。

  一名超市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她目击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当时带小孩的女士上去(扶梯)时,大概没站稳,带着孩子摔倒了。这时候,一位老太太从下行电梯那刚下来,看见了,想去帮忙,没想到后来她也摔倒了,就倒在上行扶梯的铁踏板这儿。”工作人员回忆称,“摔倒的老太太是想帮忙的,(伸手的时候)神情也很紧张。后来她摔得挺严重的,人站不起来了,最后急救车把人接走了。”

  对于孙女士在陈述时指责超市使用人行扶梯运送大型货物,导致扶梯存在隐患一事,涉事超市的客服部刘经理予以否认。“人行扶梯就是专门给顾客使用的,搬运货物的话,我们有专门的货梯,所以不可能用扶梯运货。”此外,她告诉北青报记者,超市的人行扶梯每年都会进行安全维护和检修,存在安全隐患会及时发现。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涉事扶梯上张贴的“电梯使用标志”内容显示,扶梯本年度的检验已经完成,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8月。

  超市电梯运行正常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许,孙女士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后,搭乘下行扶梯准备离开时,适有李女士及其孙女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孙女士见状又返回,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女士,这期间,孙女士跌坐在地受伤不起。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女士)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

  美廉美超市称,超市运营的电梯没有故障,对于孙女士受伤没有过错。事情发生后,超市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录像。孙女士摔伤是因搀扶其他摔倒的人所致。超市不存在责任,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前,孙女士曾将美廉美超市告到法庭进行索赔,但法庭调取了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后认为, 孙女士以及被救助的李女士及其孙女所搭乘的电梯在事发时是正常运转状态,包括孙女士在内的顾客,没有因为电梯突发故障受伤。法庭驳回了孙女士的诉求。

  受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女士没有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女士在搀扶李女士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女士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孙女士在救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予以佐证,李女士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因此法院对李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2民初14283号


原告孙嘉银,女,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雷蒙服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霞(孙嘉银之女),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徐云,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连雨,女,1953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北京市318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楠(李连雨之子),北京铂盈天德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柳娇(李连雨之儿媳),oppo手机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男,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原告孙嘉银与被告李连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超市)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嘉银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霞、徐云,被告李连雨委托代理人刘楠、杨柳娇,被告美廉美超市委托代理人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嘉银诉称,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下电梯后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被告李连雨及其小孙女摔倒,原告未曾多想,立即跑至电梯口帮助被告李连雨祖孙二人,防止二人被电梯绞住,在搀扶被告李连雨过程中,由于被告李连雨及其小孙女摔倒,被告李连雨较为慌乱,不慎将搀扶其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摔伤造成胸椎骨折。事故发生时,被告美廉美超市的电梯处无工作人员也未配备安全人员,更无任何安全警示。事故发生后,被告美廉美超市未给予被告李连雨任何救助,电梯也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同时也未给予原告任何救助,或者拨打急救电话,致原告在原地忍受痛苦近2个多小时。原告家属到达现场后请求被告美廉美超市协助其一并护送原告前往医院,遭到被告美廉美超市拒绝。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李连雨家属在原告要求下看望过一次,被告美廉美超市不管不问,其冷漠的态度,深深的刺痛了原告这份热心帮助别人的心。


被告李连雨二人出现险情,原告无任何责任及义务救助她们,但原告不顾个人安危,勇敢伸出救援之手,帮助被告,其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给予肯定,并予以弘扬。原告帮助被告李连雨身体受到了伤害,而被告李连雨之后要对原告的冷漠态度甚至于“我们没有让你扶”,更是深深的刺伤了原告的心,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告李连雨既为结果侵害方又是被救助方,更是受益方,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李连雨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原告赔偿或补偿。


另外被告美廉美超市作为超市经营方系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被告李连雨发生伤害,被告美廉美超市完全是有责任的,其未尽义务,导致被告李连雨发生险情无人救助,而原告的援助恰恰又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被告美廉美超市实施了救助行为,从而减轻了被告美廉美超市的责任承担范围,阻止了严重事件的发生。被告美廉美超市在此事件中未尽其应尽的责任,其是整个事件的责任方也是受益方,其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综上,原告对于被告李连雨险情发生,并不附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被告美廉美超市对被告李连雨的摔倒及原告的受伤均有义务却不尽责,原告见义勇为的行为体现我中华民族的美德,并且也是社会及国家所倡导的社会正气及价值观。因此,对于原告所遭受的伤害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652.1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00元、出院后护理费6000元(2016年8月5日至同年9月4日,原告之女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37元、营养费3000元,以上共计32589.1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连雨辩称,一、2016年7月27日ll时26分,答辩人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桥店购物上二楼滚梯时,答辩人之子刘楠在前,答辩人和孙女手牵手走在后面,滚梯运行三四节台阶时,发出嘎嘎声,两人惊吓中猛然就从滚梯上摔落下来。其后商场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过来扶救,滚梯也没有紧急制动。刘楠赶忙下来搀扶,然后看见距答辩人有些距离的被答辩人也躺在地上。事故发生后刘楠跟超市工作人员交涉,超市无人理睬,只好打110报警。然后找来凳子给被答辩人休息,并电话通知其家属过来救治。答辩人和孙女手臂、腿由于从电梯上摔下受到不同程度的擦伤且旧疾复发,家属也迅速赶到并接走治疗。而被答辩人受伤,超市无人理睬,家属迟迟未到,刘楠、杨柳娇出于同是受伤者的心理,留下帮助。后陪同被答辩人前往医院并支付急救车费180元整。当天事发到被答辩人住院的一整个下午,刘楠、杨柳娇从始至终都一直在陪同救治,甚至支出部分医疗费用。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冷漠。


二、被答辩人自称过来扶小孩,但我们摔倒在地的时候就没见过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别的人有帮扶的举动,我们是被刘楠扶起来的。在当天被答辩人入院以后,刘楠、杨柳娇及被答辩人家属又找到110的民警,一起去超市查看监控。从超市监控画面看,答辩人和孙女还有被答辩人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更不是被答辩人自称的在搀扶过程中被答辩人撞到。如果说看见我们摔倒过来扶,一定是答辩人先摔倒,然后她过来。监控显示摔倒几乎是同时,不分先后,更没有肢体接触。何来看见我们摔倒后过来扶这个事呢?这个可以找白纸坊桥的出警民警核实。当事民警在查看监控后也说,没看见被答辩人有扶的动作,也没与答辩人肢体接触,并不是扶的时候被撞倒的。法院也可以查看超市监控,我们以事实依据说话而不是凭空猜测。在被答辩人摔倒超市没人帮助的情况下,我们同情被答辩人,积极帮助被答辩人给家属打电话,打110报警,并陪着被答辩人到医院协助其救治还买营养品看望,答辩人一家已经做了不应该我们应尽的职责。而被告美廉美超市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超市搬运大型货物也走行人坐的滚梯,电梯超额负重被压得嘎嘎作响,110民警和在场的刘楠还有被答辩人家属都目睹了超市员工在滚梯上搬运大件货物的行为,这都是导致滚梯运行不稳定,答辩人和孙女摔倒的因素。


三、对于被答辩人的受伤,我们也深表同情。除了在事发时始终参与救治而且也在其住院后第一时间提出要去探望,但被答辩人女儿说医院检查事情繁多,而且要马上手术,让手术完了再去看望。后来被答辩人手术后其女儿通知刘楠,刘楠、杨柳娇也第一时间买了果篮、奶品等去探望。也许被答辩人觉得礼品轻微,但确实是答辩人一家的心意。刘楠、杨柳娇到现在也是带着孩子跟答辩人一家五口挤在一个50多平米的单位房里,确实没有更多物质上的表达方式,不存在态度冷漠。而且被答辩人自称见义勇为,结果既没阻止到答辩人及孩子摔倒,也没扶到人,自己摔倒了,还要求答辩人一个受害者来赔偿,这又何来的见义勇为呢。


四、答辩人及其幼小的孙女,在滚梯行驶中摔下来,是受害者。这次从电梯上摔下对她们造成的外伤虽然好了,但心理上的伤害不可估量,答辩人孙女到现在出门都不敢跟奶奶手牵手,怕摔,以致答辩人想跟孙女牵牵手都不可能。答辩人到现在也不敢坐电梯,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敢坐电梯,此次事故不应该我们承担责任,我们也是受害方。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美廉美超市辩称,在本案之前原告曾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该案已经法院判决,认定我方无过错。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许,孙嘉银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后,搭乘下行扶梯准备离开时,适有李连雨及其孙女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孙嘉银见状又返回,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连雨,这期间,孙嘉银跌坐在地受伤不起。事发后,李连雨之子刘楠报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嘉银)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


2016年7月27日同年8月4日,孙嘉银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8天,出院诊断: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阑尾术后。出院建议:1、全休1月,按时服药。2、1月后门诊复查。3、避免搬持重物,不适随诊。孙嘉银为此支付医疗费15652.1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00元。
在本案之前,孙嘉银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将美廉美超市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6832.04元、护理费13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子女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孙嘉银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庭审中,孙嘉银为证明护理费,提供北京卓兴越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赵春惠系我单位职工,在我单位从事营业员领班工作,月平均工资5000元,因其母亲于2016年7月27日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治疗,需要照顾,2016年8月一直未能上班,根据单位规定,扣发其未上班期间的工资。孙嘉银为证明交通费,提供一卡通充值发票及出租车发票,金额共计153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监控录像、接处警记录、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2017)京0102民初第4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院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连雨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嘉银未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嘉银在搀扶李连雨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连雨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之前,孙嘉银曾起诉美廉美超市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孙嘉银仍要求美廉美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嘉银在救助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予以佐证,李连雨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李连雨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孙嘉银要求赔偿医疗费15652.19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并有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孙嘉银的伤情确需护理,护理期本院确定为30日,住院期间支付的护理费1400元,本院予以确认;孙嘉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嘉银之女发生误工损失6000元,故出院后的护理费,本院酌定每日按照150元计算,护理费为3300元;以上护理费共计4700元,孙嘉银主张的其他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孙嘉银的就医情况,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孙嘉银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孙嘉银要求赔偿营养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数额合理,本院应予支持。孙嘉银在救助过程中致胸椎压缩骨折,其又是高龄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孙嘉银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连雨赔偿原告孙嘉银医疗费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二元一角九分、护理费四千七百元、交通费一百元、营养费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孙嘉银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连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孙嘉银负担一百五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连雨负担四百六十一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建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赵维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锋


◎来源:法律图书馆(law-lib)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公开公正 • 廉洁高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luohufayuan

新浪微博:@深圳罗湖区法院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搜索历史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