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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应主动履行

 

无能力履行

要在规定期限向法院申报财产

有能力不履行又不申报财产

罚款、拘留等着你

 

看了下面这个故事

你还敢无动于衷吗?


基本案情

 依据生效的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黄某某、苏某某向广东省法院申请执行香港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广东省法院受理后,将该案指定深圳中院执行。

2015年12月,深圳中院立案受理后,分别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送达执行令和申报财产裁定,两被执行人签收后,均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按法律规定向深圳中院申报财产。经法院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大陆有可供执行财产。深圳中院遂对两被执行人的主要高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人某甲公司的高管郑某某拟从深圳口岸出境去香港,被边防机关告知其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不能出境。迫于压力,两被执行人向深圳中院提出和解申请,于1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次日将全部执行款人民币7600万元汇入深圳中院账户。

鉴于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没有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深圳中院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各予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在两被执行人分别将罚款全部缴纳后,深圳中院逐解除了对两被执行人相关人员的边控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如遇到这类问题

可不要说不知道哦!


供稿:执行局

图片:网络

编辑:何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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