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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定金膨胀应知法律要点

2017-11-07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双11”在即

诸位做好“剁手”的准备了么

但是今年商家开启了新玩法——定金膨胀

网友们纷纷表示:

这不仅是一次购物,这还是一次智慧的头脑风暴

那么”定金膨胀“到底是什么呢


即从10月21日开始到11月11日截止,在双11淘宝天猫预售期内采用先付定金后付尾款的模式。但是定金付款后,申请退款时如判定非卖家责任,定金恕不退还。买家支付了定金并如期支付尾款后,若商家延迟发货且订单状态为“交易关闭”,则除按照《天猫规则》及相关规则处理外,同时商家需补偿买家,补偿金额为买家已支付定金的同等金额。


定金膨胀属于法律上“定金罚则”的适用

本文介绍定金认定及其适用规则

为大家的“买买买”提个醒:

看清规则,谨慎出手


裁判规则

1.超过合同总价20%的定金条款不必然没有约束力——厦门纽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建捷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在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20%时,不能当然否定超过20%部分的约束力,应注意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仍应当履行,但由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强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来保护自己。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也仍只能以合同价款20%为限进行计算。

案号:(2010)厦民终字第24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2.当事人未约定供货保证金是定金的,不应认定为定金——宁德地区宁侨石材厂诉厦门中林联合有限公司等角石购销合同案

案例要旨:出卖人支付给买受人的供货保证金,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定金,不应以定金认定。因为从定金条款成立的形式要件着手,定金合同应属要式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案号:(1996)闽经终字第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3.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人限于收取定金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城南油厂诉永业公司等购销、担保合同案

案例要旨:双倍返还定金规则的适用主体只能限于收取定金的当事人,故担保人赔偿范围应限于定金本金,而不应包括定金加倍部分。

案号:(2003)民二提字第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5年06月14日第10版


4.虽名为“定金”,但违约责任中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不属于定金担保——襄阳永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襄阳晶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与襄阳永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襄阳晶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合同约定将前合同所剩余的预付款作为本合同的定金,每批次货款抵扣定金,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该款项虽名为"定金",但其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

案号:(2015)民申字第4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02


5.合同明确约定交付款项为定金的,其性质不因折抵货款而改变——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与沙河市恒远矿业有限公司、河北恒利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款项为定金而非预付款,则定金的性质不因折抵货款而改变,不因权利人诉前从未提出双倍返还而改变。

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19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6-25


相关观点

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选择适用

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一般说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样,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其一是对补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并无必要,其二是违约金与定金并用,其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

因此,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价款。由于定金是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且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具有预先给付性,因此定金与预付款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定金和预付款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目的和性质不同。定金的目的是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法律规定的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因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预付款给付的根本目的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本身是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的组成部分,因而合同履行后预付款不能收回,也不是“抵作”价款。

二是作用不同。定金不仅有担保作用,而且还具有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的作用,同时,定金担保通过定金罚则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因而定金又是一种责任方式,具有制裁违约法的作用;预付款的交付通常是为对方提供一部分资金上的帮助,解决对方资金短缺问题,以利于对方履行合同,因此预付款客观上仅具有预先给付价款的作用,而没有担保合同履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更无制裁作用。

三是法律对定金与预付款的数额限制不同。由于预付款性质是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作用是预先给付价款,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对预付款的数额进行限制,而完全由当事人约定。定金则不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实现的,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责任方式,具有惩罚性,定金数额过高,将会使定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赌博现象。因此,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明确的限制。

四是产生的根据不同。定金产生于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且在定金交付之后定金合同才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当事人对预付款的约定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一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预付款即构成违约。

五是效力不同。定金的交付使当事人双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发生责任时,不存在预付款的没收或双倍返还的问题。此外,定金不交付产生缔约责任,而预付款不交付产生违约责任。

(摘自《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刘保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订金,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部分价款,作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方式,合同订立后订金抵作合同价款或收回。当收受订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直接从订金中扣除损失部分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给付订金方,如果未给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作用不同。与订约定金相比,订金也具有担保合同订立的作用,但订金的担保作用是单向的,仅担保收受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订约定金的担保作用则是双向的,对任何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均适用定金罚则。

2.性质不同。订金只具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订约定金主要具有惩罚性,兼具补偿性。

3.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

4.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

可见,实务中区别定金与预付款、订金、押金,除依据合同条款名称之外,探究当事人约定内容的实质性质最为关键。

(摘自《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刘保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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