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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 案外人异议申请期限应进一步明确

2017-12-0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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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全省法院系列“十大”案例评选活动,并于今年9月对获评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执行四大类型的“十大”案例进行公布,由深圳中院欧宏伟法官承办的“张某岭执行异议案”入选其中,这不仅展示了深圳法院法官业务精湛、勇于担当的良好司法形象,还推动了司法案例研究工作,为打造深圳法院司法案例品牌起到积极作用。



案件提要


张某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有无超过截止期限,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各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申请期限的截止时点认定标准不统一,直接关涉到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申请的受理。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亟待统一。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金某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败诉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田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张某位于宝安区的一套涉案房产进行拍卖,且买受人已付清全部拍卖款。案外人张某岭为被执行人张某的父亲,对该执行措施不服,于2015年10月21日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房产系其出资购买,为其所有,请求中止执行涉案房产。



裁判结果


福田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执行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而张某岭在涉案房产已进行拍卖,且买受人付清拍卖全款的执行终结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福田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深圳中院审理查明,福田法院对涉案房产只下达强制拍卖裁定,该房产已拍卖成交且由买受人付清全款,但无证据表明福田法院已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并将此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认为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期限应以执行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为准,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福田法院以涉案房产已拍卖,且买受人付清拍卖全款作为执行终结标准,驳回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显属不当。深圳中院予以纠正,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外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二、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岭所提异议进行审查。



典型意义


本案为执行复议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一步厘清案外人异议提出时间的判断标准。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的,应当在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或承受人之前提出异议。只要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尚未送达给买受人或承受人,执行法院都应当受理案外人所提异议;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已经送达给买受人或承受人的,就应当维护拍卖、抵债行为的安定性和保护善意买受人或承受人的信赖利益。



法官心得


案外人异议的立法本意就在于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对特定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案外人提供实体救济。既然案外人系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而提出异议,那么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的时点界定于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是合适的。原因在于,考虑到受让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已经取得了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为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和执行程序的安定性,执行法院就不应再受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如对执行拍卖(抵债)行为不服的,可以另循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但只要执行标的所有权还未发生移转,执行法院就应对案外人所提异议受理并进行审查。那么,执行标的被拍卖或抵债情形下,标的所有权移转的标志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据此,笔者认为案外人异议申请的截止时间,应当在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或承受人之前。换言之,只要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尚未送达给买受人或承受人,执行法院都应当受理案外人所提异议;只要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或承受人,就应当维护拍卖、抵债行为的安定性和保护善意买受人或承受人的信赖利益。



法官简介


欧宏伟,男,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员。其撰写的《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迟延履行新情况及如何处理的调研报告》获评2013年广东高院优秀调研报告;两份执行裁定书分别被评为2015年、2016年全省法院精品裁判文书;《执行程序适用当事人合意抵债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获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此外,多篇执行类案例及论文在《人民司法》等知名刊物发表。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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