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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订草案)》和《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要点有哪些?周强院长如是说

2017-12-2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和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修订要点汇总:


★ 取消了审判员称谓,统称法官,同时取消了助理审判员的设置。


★ 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修改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担任法官须具备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


★ 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 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 关于法官的任职回避,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推动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12月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他表示,修改完善法官法,进一步明确法官的义务权利、任职条件、选任机制和管理体制,对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周强指出,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队伍管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依据。随着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法官法十分必要。修改法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

周强表示,修改法官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法官法修改研究工作,2015年8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法官法所涉重点问题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修改内容既包括总则、重要制度,也涉及框架结构和具体规定。现行法官法共17章53条,体例上未能充分体现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差别,法官法修订草案共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关于对法官法总体框架结构的调整,周强说,草案在总则部分增加有关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对现行法官法中零散分列的内容进行适当归并,将法官兼职禁止、任职回避、员额管理、职务序列、教育培训、辞职辞退、降职等内容均纳入法官的管理一章;将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整合现行法官法涉及法官保障的内容,即法官的履职保障、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干涉办案记录通报、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工资待遇、保险福利、退休养老、申诉控告等。

关于法官职务范围,草案取消了审判员称谓,统称法官,同时取消了助理审判员的设置。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官法年满二十三周岁的规定,修改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担任法官须具备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关于法官的任职回避,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草案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周强还就法官的遴选程序、法官的任免、完善法官考评制度、完善法官奖励制度、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等内容做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要点汇总:


★ 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入口

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将年龄要求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 增设七人合议庭,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

草案在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的基础上增设七人合议庭。在三人合议庭中,不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 明确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并作了类型化处理

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三类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

扩大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开
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


在12月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他表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驻庭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周强表示,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开始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两年多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扩大选任范围、完善参审机制、合理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健全保障机制,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在试点过程中,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经过两年多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着重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草案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草案明确规定“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和“三个随机”(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其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中。同时,考虑到部分地方选任上的实际困难,仍然部分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方式。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为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草案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同时加大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力度。


周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等问题做了重点说明。他说,草案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放宽选任入口,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将年龄要求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草案在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的基础上增设七人合议庭。在三人合议庭中,不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并作了类型化处理,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三类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周强还就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陪审员任期、提交审委会讨论规则、参审案件数上限等问题作了说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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