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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刚刚递交辞职信还未办离职,受伤了算工伤吗?

2017-12-2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最近,刚刚辞职的管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



  管先生几天前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准备下个月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没想到,在工作期间右手受伤。随后,公司与管先生因离职手续办理问题产生争议。


  公司认为,管先生已经提交辞职报告,将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无需承担保险相关责任。但是,管先生认为,自己是在提出辞职报告后正式离职前发生工伤的,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管先生还向公司递交了撤销辞职报告的书面通知。


  双方争持不下。


  那么,员工递交辞职申请后,提前通知期内受伤算工伤吗?发生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提前通知期内受工伤

公司需要负责吗?


  先来明确,劳动者受伤时是否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劳动者离职时间,但需要在提出申请后30日之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办完离职手续或提交申请30日之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管先生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承担保险相关责任。


遭遇工伤有权要求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以管先生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负伤,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和康复期内,即停工留薪期内,该能源公司不得以劳动者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工伤康复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职工被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根据情况的不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助金。


  注意,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或停止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劳动者离职后经鉴定有工伤伤残等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劳动者在提前通知期内发生工伤后,规范的处理方式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


  二、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三、在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四、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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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情形可否认定为工伤 ?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饭店当厨师。2015年7月6日22时50分,刘某从该饭店骑自行车离开,在路上与一辆轿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确认,刘某对该事故无责任。2015年9月,刘某父亲以刘某属于“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由,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饭店老板程某称,出事地点在饭店南100米左右,而刘某家的小区位于饭店西北2公里左右;饭店晚上下班时间是21点,而刘某是22点50分出事,应不予确认工伤。人社部门对饭店职工夏某、王某进行了询问,确认当天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刘某当晚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而出事时间是22点50分,不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刘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该店以南,也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经调查确认,刘某当天没有加班的情况;刘某家人也不能举证刘某下班后去了其他常住住所(包括其亲属住所),或者从事了与其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买菜、接孩子等)。


  据此,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亲属没有再提起复议或诉讼。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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