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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18-01-06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1. 执行攻坚

  2017年,全国法院向着“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奋力迈进,执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步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快,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强化,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态势向好,正发生重大变化。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2017年是全面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的基础上,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找、控制和处分为中心,坚持“一性两化”(强制性、信息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强化执行信用惩戒体系,拓展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力与日俱增。


  执行信息化是2017年的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执行程序紧密结合,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以“总对总”为核心、以“点对点”为补充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了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主要财产形式,初步改变了过去“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同时结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审计调查、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畅通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



2. 智慧法院

  2017年,全国法院坚持融合共享、高效智能,针对影响审判执行和司法为民服务质效的关键瓶颈问题,在智能化服务等方向集智攻关。11月23日,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正式开通运行;11月30日,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正式上线。

傅郁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意义深远。但其内涵与目标也随着司法信息化向智能化的升级而变化,这种不断更新换代的节奏可能令人来不及享受智慧的成果即已陷入心理的惶恐,特别是当司法资源的配置方式可能因此改变时。因此,有必要回到本原和初衷,追问智慧法院作为手段抑或目的,以及满足何种条件才能使其作为目的得以趋近而非背离或作为手段可以借力而非异化。


  审判权的内核是判断权,是借助于信息(如证据和法条)、知识(如法律解读)和技能(如逻辑思维)并依赖于裁判者心智和良知独立作出的综合判断。因此,智慧法院旨在将法官从那些纯技术性的、可复制的、简单操作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心智去处理那些必须依赖人类感知、经验、心智进行独立判断的复杂事项,从而优化司法资源,并使司法扩容以满足社会需求得以可行。


  目前司法智能还主要是一种审判管理手段。在此阶段,无论是对于司法本身还是审判人员,智慧法院都只是手段和工具。智慧法院能否进化到在知识和技能层面部分替代审判人员,除了依赖于人工智能技术自身进化,比如通过自我学习而将信息大数据自动转化为特定的知识和技能,更依赖于传统司法技术本身的进化,比如法律共同体对法律要件的定义、分解和涵摄方法的普遍认知和共识。不过,在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机器人出现之前,相对于审判权的内核而言,司法智能永远都是法律人而不可能是法律机器人的智能。



3. 三项规程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部分基层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致力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难等问题。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司法领域作出的重大部署。“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内容在于庭审的实质化建设。长久以来,在“重实体、轻程序”错误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刑事庭审一直存在着内容虚化、程序形式化等制约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解决此问题,必须从现行庭审的机制设置、程序运行等方面入手,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三项规程”这种先总后分的改革思路,有效保障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的平稳有序。半年试点的结果表明,“三项规程”在整体上促进了审判理念、机制和质效全面升级,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从改革内容上看,庭审实质化改革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三项规程”涉及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乎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针对的是庭审重点确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证据裁判等决定庭审质量的重要事项,对提高庭审质量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必将对刑事审判工作乃至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4. 公益诉讼

  2017年,全国法院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福建、贵州、江苏等法院构建了覆盖三级法院的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全国法院审理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公益诉讼等重大案件。


吕忠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2017年,环境公益诉讼“一枝独秀”。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建设,受理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试点案件。在彰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效能的同时,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司法”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政策、加强案件指导,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从原告资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跨区域管辖、证据与庭审规则、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构建专门环境诉讼类型,对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予以指导,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5. 家事审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民政、妇联、司法行政、社区服务等部门创建了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70%的试点法院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近90%的试点法院成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


傅郁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2017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扎实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家事审判工作规则逐步完善,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展迅速,以司法手段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成效表现明显。


  司法实践中,家事审判区别于普通民商事审判的诸多特点被逐步认知,并在近年来日益成为程序类型化和审判专业化改革的热点。家事审判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比如诉讼标的与身份关系的牵连性、处分权的受限性与诉讼模式的职权性、程序理念的非对抗性与审判目标的修复性、程序主体的相对开放性、案件类型的多元性、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性等等,业界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


  但更深层次的共识仍待建立,如果无视离婚财产分割争议与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之间显而易见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同为家事审判但从制度理念到程序结构的分野,那么仅仅将家事审判从普通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还只是迈出万里长征第一步。



6. 员额法官

  2017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6名入额法官在首席大法官周强的率领下完成宪法宣誓仪式,这标志着中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落实。包括院庭长在内的12万余名员额法官积极投身于审判一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基本实现。


傅郁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随着审判人员分类改革全面推开,员额法官陆续就位正常履职,以法官精英化为目标、区别于改革前法官系列的“员额法官”也将很快成为过渡性概念,进而被相继修改的法院组织法、法官法重新定义的“法官”所替代。这意味着,法官作为一种职业身份,既没有处级法官或科级法官之类的行政等级作为旧式前缀,也没有员额(入额)法官与非员额(未入额)法官之类的新式前缀,一旦入额成为法官,即应享有平等的职业身份,除了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可能因角色分工而产生“承办法官”这类定语之外,在抽象意义上不再附加任何定语或前缀。这意味着,以法官精英化和同质化为基础的法官身份平等,似乎正在成为现实。


  接踵而至的是,当员额法官的角色定位于精英司法,那么专业含量并未构成精英司法却仍需行使审判权的简易、小额和非讼案件如何配置司法资源和审判权?如果员额法官仍要至少对那些需要行使审判权的全部案件和事项负责,那么法官精英化的意义何在?特别是在并非精英的常规案件和事项占审判业务主体部分的基层法院更是如此。因此,当法官被重新定义时,与之相应的审判和审判权乃至裁判权是否需要重新定义?或者,如果审判权不可重新定义,有没有可能将审判事务重新定义,从而分类适用法官独享审判权的事务、法官监督下(非法官行使)的审判事务与由非法官独立行使的审判事务?



7. 跨域立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7个高级人民法院和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此举改变了各个法院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建立起法院之间横向和纵向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开创了跨地域、跨法院、跨层级的诉讼服务新格局。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跨域立案是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的一项诉讼服务,是“互联网+立案”的产物。当事人可以在试点法院范围内就近或者自愿选择任一法院,在“家门口”即可提交诉讼申请,办理立案、庭审、执行等多项诉讼事项,不必再因案件是异地法院管辖而长途奔波,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如果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解决了长期诟病的起诉难问题,那么跨域立案则可以缓解起诉不便的问题,克服法院司法管辖区划过于遥远而给当事人起诉带来的困扰。以民事诉讼为例,无论采用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还是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只要当事人不在管辖法院所在地,就会面临不方便起诉的问题。跨域立案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打破了法院辖区所造成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强调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司法协作,回应并满足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质量和便民、利民、为民的水平,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估量。



8. 产权保护

  2017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


王洪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制度先行,大刀阔斧地制定了一批公平、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全面构建了保护产权的司法基石,为产权保护的审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尺度。


  在具体审判执行方面,我们看到,全国法院继续着力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敢于面对审判中的问题,提审或指定再审社会影响比较大、疑点比较多的“冤假错案”。我们还看到,全国法院加强了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确保产权不受政府行为不合理、不适当甚或不合法的干涉。我们也发现了有些判决中直接依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的观点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步实际行动胜过十打纲领,全国法院没有将产权保护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实实在在地构建制度、依法审判与执行,值得点赞。



9. 四大平台

  2017年,全国法院继续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大平台及时、全面公布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司法透明度进一步增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有效防止司法权滥用。截至2018年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访问总量近125亿次,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最大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傅郁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人民法院四大平台建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建立和运行,是这一轮司法改革中雷声最小、成果最大、争议最少的一项。通过信息公开推动阳光司法,通过信息平台实现便民司法,通过数据交换促进理性司法,无论对于司法进步本身,还是对于司法研究的进步,其意义和对未来的影响怎么评估都不过分。


  就四大平台的自身建设而言,通过不断的技术改进,提高信息平台的可用性和使用率,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就社会公众而言,充分利用宝贵资源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通过信息反馈和技术互动,共同完善这一宝库,也是平台价值的应有之义,并构成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而言,信息平台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审判管理者既是四大平台的建设者和贡献者,更应该成为四大平台的最大受益者,这也是平台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无穷资源。



10. 认罪认罚

  2017年,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稳步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通过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点评: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


  这项改革,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开创了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的新局面。改革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切入点,规范审前分流的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元化审判程序体系,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符合国情实际,也符合世界潮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真正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减少社会对抗,提高诉讼效率。


  要深化对值班律师重要性的认识。这是试点合法正当性的保障,是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要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职能定位,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同时建立考核惩戒机制,保障值班律师依法规范有效履职,提升法律帮助质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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