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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8.1.11 法治新闻〔News〕

2018-01-1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每天准时为您送上新鲜的法律饮品,让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法治资讯。

丁酉年

2018

January

11

星期四

十一月廿五

今日法谚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国】霍姆斯

要    闻

  •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

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促进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定义、基本要求、评查方式、评查程序与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约谈“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当事企业负责人

针对近日新闻媒体报道的“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2018年1月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约谈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指出,支付宝、芝麻信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刚刚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的精神,违背了其前不久签署的《个人信息保护倡议》的承诺;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支付宝平台的全面排查,进行专项整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支付宝和芝麻信用表示,将认真落实监管部门要求,从源头查找问题,深刻汲取教训,全面整改。


  • 工商总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要求各地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加强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审    判

  • 醉驾司机暴力袭警 获刑二年并处罚金

醉驾司机驾车堵塞交通,后又辱骂威胁暴力袭警,近日,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王某某后,其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公交车急刹车致拉环脱落 受伤乘客获赔43万元

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驾驶员急刹车,致乘客陆某摔成重伤。陆某因未能与所乘坐的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其各类费用4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公交公司赔偿陆某43万余元。


  • 擅自买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老赖”获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百克海洛因藏于鞋垫跨省运输 男子获刑十五年

男子为牟利,跨省运毒上百克,辗转多个城市,意图掩人耳目,终难逃法网,获刑入狱。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秦大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 老人买理财产品2个月亏20万 银行被判担责8成

年近六旬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员工的推荐下购买了理财产品,但几个月后发现一直在亏损,于是只能卖出,造成损失。因为认为银行存在过错,王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被告银行的过错是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16.5万余元。


国    际

  • 俄新西伯利亚鞋厂火灾续:房东和负责人被软禁

据俄罗斯卫星网9日报道,俄罗斯侦查委员会新西伯利亚地区分布代表称,法院已经决定将新西伯利亚近郊发生火灾鞋厂车间的房东以及2名该鞋厂的负责人软禁。1月4日,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州伊斯基季姆区切尔诺列琴斯基镇一家鞋厂发生大型火灾,导致10人遇难,2人受伤。据初步消息,遇难者中有中国公民和吉尔吉斯斯坦公民。俄紧急情况部此前发布消息称,该建筑物没有按照既定程序投入使用,违反了俄联邦法律。消息人士称,因人员死亡,已经对3人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人是发生火灾车间的65岁房东,还有一名是27岁的创办工厂的经理,另一名是40岁的执行经理。


  • 协商移民问题 特朗普承诺为“梦想法案”亮绿灯

据外媒报道,美国总统特朗普9日在与两党议员关于移民议题的会谈中承诺,如果议员们达成协议,既保护数十万年轻的移民免被遣送出境,又改善美墨边境安全,他将会签署“梦想法案”(DACA)。


  • 周立波被美大陪审团起诉 或面临最高15年监禁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中国知名脱口秀演员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被大陪审团起诉,并于当地时间1月9日在美纽约长岛纳苏郡(Nassau County)刑事法院上庭。他被控五项罪名包括二级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枪械、四级非法持有武器、七级非法持有管制药物及违反交通法规,若罪名成立将面临三年半到15年监禁,下次上庭为2月1日,而周透过辩护律师坚称无罪。


  • 马来西亚政府与美国公司签署协议 重启搜寻MH370

据马来西亚媒体报道,当地时间10日,马来西亚政府与美国深海探索公司“海洋无限”(Ocean Infinity)签署合作协议,重启搜寻MH370的工作。当天,大马民航局总监阿兹哈鲁丁和“海洋无限”首席执行员奥利弗普朗克签署协议。


典型案例

  • 刘忠林诉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28日,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天等县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荣城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刘忠林为被告处理公司在财务大清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关系提供法律服务。2011年6月20日,原告以法律咨询服务费15000元为品目,以天等县法律服务所为收款方,在天等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金1200元并开具发票,然后携发票到荣城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15000元。2011年7月13日,时任荣城公司总经理的李志海在发票复印件背后书写“同意开支 李志海 2011年7月13日”的字样,后原告委托其大儿媳冯冬妮到被告公司领取法律服务费,冯冬妮在领取6000元法律服务费后,在发票复印件的背后李志海签字旁书写“实收陆仟元整(6000.00元) 已结清 冯冬妮 2011.12.30”的字样。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克扣其法律服务酬金9000元,被告则认为已结清,不愿再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就被告公司财务大清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关系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的事实;

  3.荣城公司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的酬金为15000元;

  4.税票正面,证明原告已按照纳税要求进行纳税,并支付了1200元税金的事实;

  5.税票背面复印件一份,李志海签署“同意开支 2011年7月13日”及冯冬妮书写的“实收陆仟元整(6000.00元)已结清”字样,证明被告尚欠原告9000元的事实;

  6.法律工作执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资格;

  7.荣城公司《通知》复印件,证明被告曾委托原告参与处理被告公司财务大清理活动的事实;

  8.南宁市金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审计过程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受托义务,向被告提供了相应法律服务的事实。

  9.天等县建设局《关于李志海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天等县建设局已于2004年1月20日免去黄英俊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委托书无效;

  10.被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1.本院依职权向天等县司法局调查取证,天等县司法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天等县法律服务所)成立于1995年,从2012年起不再进行年审。

  裁判结果

  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本案的法律服务合同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主体为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后更名为天等县法律服务所)和天等县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这一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和原告提供税务票据相互印证,委托书中受托方盖的印章是“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税务票据收款单位也是“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原告是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一名法律工作者,在该中心的指派下对外提供法律服务。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被告应为此支付法律服务费,但原告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基于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派而履行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被告在本次法律服务中拖欠法律服务费,其对象应为天等县法律服务中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法律服务费,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与原告不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的辩解意见,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的规定,本案委托书中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之间因委托事项发生纠纷时,应由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单位作为诉讼的适格主体而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为由,以个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本院不予审理。

  天等县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忠林的起诉。


1月11日

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在36年前的今天,1982年1月11日 (农历腊月十七),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一个国家”是指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2)“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人民政府。第二,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第三,“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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