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跑队占用机动车道遭出租车冲撞,致一死两伤 | 柴青海律师点评
最担心的事情终究还是发生了!
最近,山东临沂发生一起事故
一晨跑队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
后面的出租车突然像保龄球一样
猛地撞入人群
上演现实版“死神来了”
附近的监控
记下了这恐怖的一幕
完整视频戳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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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详情
事发地点位于兰山区涑河北街与临西十二路交会东50米处,从视频上可以看出,“暴走团”基本上占了一半机动车道来跑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对道路行车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再者,出租车司机精神正是疲惫之时,根本想不到如此宽阔的机动车道路上会出现“暴走团”,临急之下出现了操作不当,开车冲进了暴走队伍。
►柴青海律师评析
针对本案,我们今天邀请了华夏大数据法商联合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青海律师对此次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1、关于肇事司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柴律师表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也认定董某在此次事故中至少应负主要责任。
柴青海律师认为肇事车辆系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辆,从常理上推断其不可能有冲撞他人的主观故意(意志以外的因素除外,比如与他人怄气等情绪反应),肇事司机驾驶技术不过关,缺少判断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瞬间判处能力丧失,具有一定的大意成分,属于过失行为,并不会负事故全部责任。
2、关于暴走团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此,柴青海律师表示“暴走团”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范(注意是持续直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群,放任违法行为发生,负次要责任。
3、关于组织者
针对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柴青海律师表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明知可能发生又故意为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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