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1600元,女子称“离柜概不负责“拒绝退还
这几天,
有件事儿特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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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在银行取钱时,
银行不小心多给了1600元。
银行向她索要,
她拒绝退还,
因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
所以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其实这是一则2012年的旧闻:
2012年2月7日,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去横河镇某银行网点取22400元,哪知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给了她24000元,同时还给了她一张 “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在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并没有理会,她认为,自己在这件事上并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 “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当年6月26日,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
即便如此,秦小姐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秦小姐义正辞严,
许多网友也为她点赞。
真的没毛病吗?
还是来看下法院的判决吧:
2012年8月,
法院审理认定
秦小姐多拿的1600元属不当得利!
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
“离柜概不负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其实现在很多银行已经不提这个声明了,但是在一些乡镇等地确实还有这种提示牌。”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些时候我们的初衷是提醒客户当面点清钱款,可能大家认为声明显得有些霸道了。”
这样的声明是否是银行为了逃避责任做出的单方面规定?工作人员称“不方便回答”。她表示,在柜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多收了储户的钱叫“长款”,少收了叫“短款”,“长短不可相抵,就算一天下来出了两笔问题,库里的钱总数没问题,还是得一笔笔清。”
据了解,自查出短款情况,虽然确认当事储户耗时较长且有时催收困难,但因为在业务流程上属于十分严重的差错,银行方面会尽一切可能尽到告知义务。“确实是我们出现了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但是储户也可以体谅一下我们的工作,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直掐着钱款不还,我们也很苦恼,只能通过法律手段。”
如果出现长款情况,是否储户离柜就无法维权?工作人员表示,“只要能够调取监控或者使用单据证明确实少给了钱,我们实际操作中肯定会返还的。如果因此被投诉,工作人员全年的奖金都会受到影响,网上说银行方面拒绝返还钱款,基本都是误解和讹传。”
网友评论
“概不负责”不符合法规
律师表示,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还有一种类似的声明在生活中出现得更为普遍——“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原本是一个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却时常被商家用来逃避相应责任。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这些声明都是制定方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所公布的不当条款。
法院工作人员还表示,一旦银行出现少给钱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如果银行多给钱了,也一定要及时将超额部分返还。因为民法通则第92条清楚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总而言之,
不是自己的钱,一分也不贪!
该是自己的钱,一定要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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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杭州日报、新华社、新浪微博等
本期编辑:熊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