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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行程及病情不报涉嫌犯罪!多人已被立案侦查

央广新闻 2020-09-15


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地出现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导致疫情进一步扩散。目前,多位涉事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正在进行调查。


福建晋江一男子隐瞒武汉旅居史
吃宴席致多人居家观察

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


据当地英林镇嘉排村发布的《致嘉排村广大村民的一封信》中介绍,该村出现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一人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



确诊病例在发病前曾参加过1月21日民俗游禄活动和1月22日的进主宴请活动。在1月22日宴请时,密切接触的十桌就餐人员,自1月23日起居家医学观察14天,其他参与活动的一般接触者实行14天的居家医学随访。1月21日参加民俗游禄活动的,若发现自己与确诊病例距离2米以内的,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并自觉实行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


目前,此确诊患者已被警方拘留,警方正在进行调查。具体受影响人数还在排查中。


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 

一病患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抵达深圳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圳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圳的事实。此外,范某芳来到深圳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山东一患者刻意隐瞒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

警方立案


2月5日,山东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1月17日至20日离开潍坊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吉林长春一确诊病例
故意瞒报病情致多人感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2月2日,吉林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三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回长春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川雅安确诊老人隐瞒接触史
致密切接触达百余人


2月3日,四川省雅安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通报称,侯某现年69岁,天全县人,1月18日从汉口乘动车(车次D615,三号车厢)于当日下午到达成都,然后乘私家车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区多营镇某饭馆晚餐。1月27日,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目前,经初步调查,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经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责成市县公安、卫生健康、监委等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指挥部通告要求,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黑龙江省高院明确: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最高判死刑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通知》中对第一类刑事犯罪的内容规定如下: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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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雅安市人民政府官网、黑龙江法院网、长春发布、潍坊公安等

本期编辑: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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