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外经贸大学新生被快递车碾压身亡 律师:学校、司机、快递公司或均担责

央广网 央广网 2021-11-01

9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名研一学生在校内被快递运输货车撞倒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通报,学校保卫处于8时50分接到校园报警电话后,学校立即启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卫处老师和校园巡逻队员于8时53分赶到现场。校医院医生于8时55分赶到现场抢救。9时06分朝阳区东外大队交警车辆赶到现场。120救护车于9时08分赶到现场,在进行初步救治后,学生被抬上救护车送至中日友好医院急诊抢救,学校于10时14分电话通知学生家长。令人痛心的是,该生于当晚20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快递公司方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此次事件感到悲痛和自责,目前和北京公司成立了专门的负责小组,和加盟公司一起协助警方调查此次事件,积极配合后续的相关事宜。


案件还在调查处理中,关于校方、快递公司、司机等多方主体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


学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承宸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可能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何承宸律师表示,校园内人流较多,属于公共场所,校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大型车辆出入校园时,校方应当安排专人做好引导提示工作。如果是校方疏于对进入学校的车辆进行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校方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进一步解释说,安保责任是一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一是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第三侵权人(本案中即涉事司机及快递公司)不能承担全部赔偿,那么学校就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和第三方侵权人没有承担的责任范围重合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已经对社会车辆在校园内的通行作出了合理的安全措施,比如划定了专门停放区域、禁止通行区域,并安排专门监管人员,校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对于快递货车碾压学生致死的事故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那么学校需要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受害者家属一定的补偿吗?


李斌律师回答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律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并没有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公平责任,因此,学校在无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学校如果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受害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那是学校自主的选择。”


司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何承宸律师介绍,首先,涉事快递车辆司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应对受害人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涉事司机对于事故发生至少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在司法实务中有所分歧。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卫法向记者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仅要发生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一个关键前提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适用的空间区域主要限于“道路”。本案分歧就在于,对于校园内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有不同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何承宸律师和李斌律师均认为,快递货车是学校基于学生搬运行李的客观需求而允许进行校园通行的,那么校园内的道路就应当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涉事司机撞倒学生碾压致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卫法律师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铭持的是否定意见。在他们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适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的情形,校园内的路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所以,校园内发生机动车撞人及碾压致人死亡的事故,不属于“交通肇事”,涉事司机不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周卫法补充说明,无论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的都是涉事司机对于撞人及碾压被撞者都是不知情的。如果涉事司机明知撞人了,却不及时停车救人,仍然继续倒车碾压被撞者的话,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若前半段无意将受害学生撞至重伤,后半段系故意碾压致死,则涉事司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将面临两罪并罚的风险。


司机所属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已有报道信息,卫法律师认为,涉事司机系圆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其驾车行为系在执行公司的职务,因此,民事赔偿责任理应由圆通公司承担。但是,如果涉事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快递公司无需承担最终责任,在完成赔付后,可以向该名涉事司机进行追偿。


李斌律师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即受害者及其家属只能向涉事司机所在快递公司主张民事赔偿,而不能直接起诉涉事司机进行赔偿。至于快递公司是否向涉事司机追偿,如何追偿,是属于快递公司与涉事司机之间的内部责任关系。


“目前相关证据已由警方固定,责任认定会依据事实证据。”李斌律师表示。


大家都在看↓

没理也能吵到怀疑人生?记者亲自体验“代骂”服务→


阿富汗塔利班新政府官员名单公布


YY平台邀请16岁以下未成年人直播 还诱导打赏!

来源:央广网

记者:李兆娣

本期编辑:熊玮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