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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同居者遭遇家暴也受法律保护

2015-12-28 央广新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成为少数仅经二审就“极速通过”的完整法律。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家暴致死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提到家庭暴力,或许有不少人觉得这件事儿根本不可能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中,然而,一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全世界有60%到70%的女性遭受过亲密关系者的虐待。我国2.7亿家庭中,24.7%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我国每年有15.7万名妇女自杀,其中60%的妇女是因为家庭暴力;家暴致死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如此庞大的受侵害群体,让家庭暴力成为一种社会隐痛。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使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酝酿20年后才进入立法程序。经过两次审议后,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159位与会人员中,有158人对这部法律投了赞成票。此次立法,其破冰意义毋庸赘言。



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畴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前同居或者“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流行,这些群体间的暴力伤害同样多发、严重,与家暴并无本质区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曾对98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样本分析显示,被捕前曾是家暴受害者的占35.7%。其中,受害率最高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占19.1%,其次是未婚女性,占13.9%,名列第三的则是离婚或处于分居状态的女性。由此可见,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发生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一般家庭成员之间。


修改“尊重受害人意愿”措辞


不少委员建议删去的反家暴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意愿”一句,被改为“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不少委员此前指出,在实践中,不少家暴受害人因加害人威胁而难以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或为了“家庭大局”而委曲求全,或者因为“表达意愿”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建议整体删除该表述。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称,考虑到反家暴问题的复杂性,仍保留此句,但增加了“真实”二字。


个人和单位可劝阻家暴


按二审稿的规定,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自主投诉、反映、求助、报案、起诉。但许多审议意见指出,除了“自救”,“他救”也是制止家暴的一个重要途径。


为此,最终通过的法律中增加了一款:“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及时劝阻。”但这一行为并未规定具体内容和相应法律责任,且以“正在进行”、“及时”、“可以”等措辞限定,其法律强制性十分模糊。



人身安全保护令部分扩大到受害人家属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专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规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根据不少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这一保护被扩大到“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这一修改同样也是因应现实中多发的“一人家暴,全家受害”现象。


人身保护令是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一种措施,主要起震慑作用。其核心在于将存在于家庭内部的纠纷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进而通过国家的介入来达到惩戒施暴者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违反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案件将变成一宗藐视法庭的国家公诉案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拘留。


法律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复议,而这一复议请求必须在保护令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作出。


此外,此前多有争议的“性暴力应当入法”、“家暴保护范围扩大”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在释法说明中答复称,要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考虑当前社会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因此对相关问题“还可以继续深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再修改补充。


明确特殊人群的保护措施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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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中新网、检察日报整理

本期编辑: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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