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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人注意啦!举报这种情况,最高可获1千元奖励!

2017-07-17 苍南草根新闻


来源:苍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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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

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五水共治”工作,全面剿灭劣V类水,营造全民共治共享氛围,特制定有奖举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社会公众向苍南县治水办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影响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下列影响剿劣工作的涉水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沿河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排污、偷排泥浆的情况;


  (二)沿河洗车点、洗发店、洗浴店及其他洗涤业直排的情况;


  (三)沿河餐饮业(大排档、小餐馆)废水直排的情况;


  (四)河道周边农贸市场、小食品(肉类熟食)加工场的废水直排情况;


  (五)河道周边存在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皮革后处理、移膜革、蚀刻、卤制品、铸造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小加工作坊(制革、汽配、五金等)偷排漏排的情况;


  (六)工业园区污水直排的情况;


  (七)非法养殖点及养殖污水直排、病死动物入河等的情况;


  (八)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


  (九)河道周边屋前房后存在明显的洗衣、洗菜点直排污水的情况;


  (十)河道水体发黑发臭、河面存在大量油污、漂浮物及垃圾等情况;


  (十一)沿河乱搭乱建违章点排放污水;


  (十二)其他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需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名称、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最好有定位);


  (二)有必要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三)举报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求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用)。


第五条


  举报件的受理、核查及办理:


  (一)县治水办落实专人进行登记;


  (二)接到举报信息后,及时派工作人员(督查组或督导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责任分工,县治水办书面发“限期整改督办单”给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或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四)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事实的,或者举报的事实已被查处,尚处在整改中的;


  (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


第七条


  经县治水办核查后,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情况属实,并对河道造成严重污染的,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五)、(六)、(七)、(八)、(十一)等情形的,奖励100元;


  (三)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一)、(二)、(三)、(四)、(九)、(十)等情形的,奖励50元;


  (四)对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县治水办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联合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举报的事件被受理且已整改完成,再次出现反弹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县治水办在奖金核定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核实身份信息领取奖金。奖金在100元以内的由县治水办直接以手机话费的形式充值到举报人的手机号,奖金为1000元的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治水办领取奖金(手机充值卡)。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


  县治水办接到受理举报后,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电话举报:0577-68898865 (县治水办)


  (二)信函举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号(苍南县水利局2幢楼苍南县治水办)


  (三)邮件举报:zjcnzsb@126.com


  (四)微信举报:通过“水润苍南微信公众号”后台举报。


  (五)监督电话:88225411(市治水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治水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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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电话:18324263659 微信:Zaoan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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