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普法(二)|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团结抗“战”
抗疫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显得更加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尊重法治、依法防控,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根本保障。今天就让简简继续带你们去到疫情防控中的法治。
1月22日上午,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部署我省医疗保障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救治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要主动扛起担当,强化责任落实,扎实做好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将享受特殊医保报销政策。
面对疫情,国家医保局下发通知,对疫情确诊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我国现在遭受严重新型冠状病毒的侵害,而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员出境入境都要接受检疫,以免造成更大的传播,那么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涉疫情人员个人隐私
案情一回顾: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剑媛(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情二回顾:新路湾镇新路湾村陈某某户,于2020年1月17日从湖北省天门市返回新路湾村,属新路湾镇疫情管控重点对象,由新路湾村党支部副书记周某华负责其居家隔离观察监督工作。期间,该户未按要求居家隔离观察,仍然外出参与聚餐,新路湾镇党委防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未及时有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1月30日,县纪委予以新路湾镇党委全县通报批评。周某华作为该户隔离监管负责人,既未履行好监管职责,也未及时向镇党委报告相关情况,县纪委责令镇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扰乱公共、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
案情三回顾:2020年1月29日晚,武汉普爱医院西院区一名高龄重症患者去世,病人家属情绪激动。心胸外科主治医生高逸(化名)进病房与家属沟通,家属不但不接受,反而拉扯并殴打医生。与此同时,护士长王萍(化名)上前进行劝阻,也遭到病人家属殴打。
高逸被殴打后,多处软组织损伤、跟腱断裂。王萍也因此受伤,二人均严重暴露于感染环境中。目前,武汉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两位医护人员已按照相关要求被隔离,正在等待检查结果。
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理,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的工作需要,医院和相关部门要收集统计病患者的详细个人信息,但在个人信息比以往更容易收集的情况下,更需要保护好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医院的医务人员们可能传播出去的初衷是想让自己的亲人朋友多加注意,可这违反了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更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之间的团结。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我国根本大法的保护;而《刑法》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罪“严重者负刑事责任,请相关者务必小心谨慎,不要因为一时动念,而面临牢狱之灾,甚至对整个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响。同时也深知您们辛苦,也请注意身体,战胜病毒!
19法一黄纪昱
疫情在检验一切,也在拷问一切。在疫情的非常时期,政府官员本都应为共抗疫情而履行好自己的每一份职责。但是,还有那么些官员在需要他们的时刻,需要他们履行职责的时候,存在拦截央视记者直播,抢夺其他地区的救灾物资,怠误疫情防控,一问三不知等等一系列的失职失责行为。这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更容易引起公众对此事的愤怒,从而使得政府的威信受到影响。
但是,在共抗疫情期间,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显得极其重要。而政府此时能迅速的对渎职的官员做出相应的处置,这也更让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有实力去抵抗,政府能够让带领我们攻克难关。另外对于这些因渎职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如果他的渎职行为构成相应的犯罪的话,其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8法一胡绍龙
良好的秩序才有利于事情的发展和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正是需要我们朝一个共同的方向发力的时候。而现实中,部分人却忽视法律擅自“违医嘱”“扰秩序”,对医护人员工作和进行和医院的运行造成极大影响。在如今法治社会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负刑事责任。
那些无理取闹的医闹者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与医疗工作者并肩一线,给予支持和鼓励。
19法一陈露
作为社会个体
我们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
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只有全民团结一心
才能打赢这场新冠肺炎疫情歼灭战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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