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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推迟企业复工时间!来看问题解答

南京发布 2020-02-06

刚刚,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

最新要求:

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

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延长的春节3天假期属于休息日吗?
延迟复工的这几天,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
隔离中无法回到工作岗位或感染了,工资怎么办?







1月28日,市人社局发布《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权威解答!



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据此,延长的春节3天假期应属于休息日



延迟复工的这几天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


对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何时安排补休、支付“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第二款规定:“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支付完毕”。用人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及时落实安排补休、支付加班工资。



隔离中没法上班或感染了,工资怎么办?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医护工作者感染,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各级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文件全文

(滑动看文件全文)

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市局各处室、单位:

    当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号),人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省人社厅转发该《通知》并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上级部署,结合南京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保障有关企业用工需求

就业条口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及企业用工服务和农民工、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在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一是坚决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非必须、不举办,减少或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及省人社厅关于“春风行动”招聘活动尽量“选择户外”进行的要求,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中一律暂停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举办室内求职招聘活动。在会同疫情防控部门提供充分卫生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可视情在本辖区范围内多批次、小批量、控制人数组织户外小型招聘,也可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对需调整或取消的招聘活动,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引导求职者和企业有序求职招聘。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对接用工保障。二是创新方式保障各级公共就业和基层服务正常有效开展,做到工作“不松劲”、服务“不断线”、效果“不打折”,让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主动进行用工对接,切实掌握辖区内企业用工需求,及时上网发布,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顿”的“线上春风行动”。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人才服务平台”、“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提供求职招聘、档案服务(出具证明、代理单位开户、档案转出、开具调档函、档案托管、归档材料申报等)、教育培训等服务。三是将招聘会现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等作为防控重点区域,切实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防疫防控措施。自行或协调辖区卫健部门在现场设置体温测量点,对身体状况异常的服务对象协助及时送医就诊。要指导企业后续特别关注来自疫区返岗农民工的身体状况,宣讲防疫知识,落实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生活住所的环境卫生。要关心关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做好场所及自身安全保护。四是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紧盯节后集中求职、集中用工的重点时段,密切跟踪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影响,持续跟进企业招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开展劳动力流向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判。暂停赴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各类劳务协作活动,采取线上信息对接,保持实时信息互通,做好网上指导服务。

二、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要把疫情防控下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当前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通过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求职信息网络等平台,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加强与用工企业、就业部门、劳动者的联系,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提供相关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对企业急需或培训量较大且在辖区内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职业工种,要及时向市职业培训部门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动员组织优质资源提供培训服务。要改进培训形式,支持鼓励企业采取“师带徒”或培训机构送教上门、线上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突出抓好企业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要积极推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以工代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有力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和企业稳定发展。

三、落实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一是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二是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上述人员尽早根据三部委《通知》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三是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四、做好企业用工指导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要认真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和省人社厅《通知》要求,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处置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合理诉求,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对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应中止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对存在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的企业,要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网格,提前介入、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风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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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南京网、南京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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