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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对IPO等实行全方面监察

2017-11-21 朱宝琛 证券日报之声

证监会举行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就职仪式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中国证监会举行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就职仪式。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证监会党委委员、中央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组组长王会民,出席仪式并作讲话。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宣昌能主持仪式。在仪式上,宣昌能宣读了证监会聘任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的公告。证监会领导向委员颁发了聘书。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进行了集体宣誓。


史丽/摄


刘士余指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新一届发审委的各位委员必须自觉坚决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行动,确保在新时代有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入新时代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发审委及各位委员要切实把是否服务国家全局战略、是否为投资者筛选出优秀的价值投资标的、是否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展壮大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忠诚于法律、忠诚于资本市场监管事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做出不负党中央国务院重托、不负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期待的新业绩。


刘士余强调,新一届发审委的工作使命神圣、万众瞩目、充满挑战,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政治过硬。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把政治素质作为发审委和委员的首要要求。要认真系统全面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新常态下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科学精辟论述,始终牢 39 27027 39 10762 0 0 3748 0 0:00:07 0:00:02 0:00:05 3747资本市场的人民性和“三公”原则,并在具体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二是必须本领高强。政治和业务是密切相关的。政治立场是本,专业素养是资。发审委委员只有具备渊博的知识、扎实的专业、开阔的视野、敏锐的眼光,及时拥抱新技术、洞悉新业态,才能履好职、尽好责,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三是必须强化对发审委和委员的监督机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证监会党委已经决定成立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对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实行全方面的监察,对发审委和委员的履职行为进行360度评价。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终身追责。四是必须严把质量关。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要坚决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严格专业履职、依法审核,防止问题企业带病申报、蒙混过关。五是必须依法行政,同时要有与新时代、新使命相应的强烈改革意识,着力推进制度完善。


王会民指出,新一届发审委委员要清醒认识金融反腐的高压态势,清醒认识证监会党委惩治腐败的决心是无比坚定的、零容忍的态度是异常鲜明的。要时刻牢记“讲政治、守纪律、有规矩”。


一是增强做好发行审核工作的使命感。每名发审委委员都要绷紧政治上的弦,保持清醒的头脑,多一点职业操守、公仆意识和家国情怀,绝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个人利益小九九,心中要有资本市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本大账,志存高远,勤勉履职,不辱使命。二是牢牢守住发审工作的廉洁底线。每名委员必须苦练“内功”,妥善处理好发审委工作职责与自身及家属、与原来所在单位、与发行人等市场主体以及与其他委员的关系。坚决做到“不收钱物、不炒股、不吃请”;坚决禁止通过购买拟上市公司原始股变相腐败;坚决执行相关回避规定,防范利益冲突;坚决净化朋友圈,纯洁社会交往。此外,还必须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要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三是强化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发审工作的职业操守。发行监管部要履行好对发审委管理的主体责任。发审委委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履职规矩和要求,严格遵守证监会各项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要根据证券法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依法审核股票发行,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作出独立的判断。对于不合规的企业,要勇于投否决票。


第十七届发审委全体委员以及证监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仪式。


证监会:财务顾问应进一步强化重组项目的内控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那么,财务顾问应当如何进一步强化管理层对重组项目的签字责任,切实提高执业质量?日前,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这一进行了回答。中国证监会上市部表示,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督促财务顾问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财务顾问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授权行为和授权代表人签字的约束。


一是财务顾问应进一步强化重组项目的内部控制,重组项目的内部控制应当纳入财务顾问公司整体层面的合规和内部控制体系。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重组委意见回复报告等文件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举报信核查报告等均应履行内核程序。


二是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等申报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重组委意见回复等文件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举报信核查报告等原则上应当由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代表人签字时,应当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不得概括授权,而应针对具体项目环节履行授权程序,且被授权对象应当为内控、风控、投行等业务条线的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当与签字文件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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