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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三个月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全速推进

证券日报 证券日报之声 2020-09-05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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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包兴安 刘萌 昌校宇


主持人于南:新证券法实施已有三个月,即将迎来“百天”。在新证券法的引领下,监管层正卓有成效地全速推进包括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加强投资者保护、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工作,这无疑是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功能的必由之路。

新证券法实施已有三个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全速推进。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需要统筹改革完善发行承销、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市场基础制度,强化市场风险防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实施注册制改革,将有助疏通流动性,增强服务创新创业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为做好修订后的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月29日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方案,中国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4个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深交所同步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8项主要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

目前,上述4部规章和8项主要规则均已完成征求意见,同时,关于创业板发行承销、再融资和发行信披等规则,将于6月6日结束征求意见。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全面推行是市场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之后,注册制的优点逐步显现,在经验积累下,注册制试点向创业板延伸,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需求。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深交所新闻发言人5月29日介绍了审核衔接7项安排,包括:不同审核阶段在审企业审核安排、在审企业受理顺序、行业负面清单适用、中止状态在审企业审核安排、在审企业平移后举报核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财务报表有效期安排、首发新申报企业审核安排。这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很快将进入实操阶段。

年内证监系统开出76张“罚单” 
新证券法重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新证券法实施将“百天”,近期,监管层针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连续发声。《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梳理,今年以来截至6月1日,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共发布76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16张涉及内幕交易,30张涉及信披违规,11张涉及财务造假。

“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如是说。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近期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也强调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与此同时,证监会近期也多次表态,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造假等欺诈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另外一方面挑战了市场的法制性。当前监管层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连续发声,折射出监管层对资本市场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过去存在“三高三低”问题,即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而新证券法按照重典治乱、猛药去疴的法治理念,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值得点赞。

具体来看,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也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一是规范透明严谨的规则体系和制度保障,让市场本身能够充分有效运行;二是上市公司质地稳健良好,运营合法合规;三是全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严防各类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严打财务造假,一是可以对不法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效应,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长期认可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形成正向循环;二是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加强财务审计与财务透明性,使上市公司接受市场的监督,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升。

谈及今年监管层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还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何南野表示,一是进一步加大突击检查力度;二是加大对投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职业要求,不断强化其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三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财务造假行为的追踪和核查,提升稽查效率;四是严格执行新证券法的处罚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罚。

陈雳认为,“要加大审查抽查比例,建立上市公司诚信经营黑名单、白名单,进行大数据入库管理,强化上市公司守法经营培训机制和投资者索赔机制。”

新证券法将满“百天” 
代表人诉讼制度迎突破性进展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近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就“中小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留言询问。而在其背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即将(6月8日)迎来“百天”。

在新证券法中,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明确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这将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

朱奕奕进一步解释,“证券纠纷往往具有涉及广、金额大,单个投资者损失程度不一的特点,这使得投资者个人进行诉讼维权成本比较高,而且投资者个人举证能力相对较弱,还存在着异地索赔的难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专业性较强的机构,根据证券法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一方面能够帮助法院缓解大量投资者登记入案的工作压力,提高登记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特作用,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维权。”

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和南京中院也相继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

上述三家法院出台的具体规定有何独到之处?朱奕奕介绍,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将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的特殊代表人诉讼,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公告、代表人选定、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及其适用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南京中院于5月8日正式启用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同样也是围绕上述方面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较为简洁凝练的总结性规定。深圳中院在4月2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则在上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之外,融合了合并审理、示范判决及平行案件处理、送达和财产保全等方面的内容,系统地提出了解决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的方案。

“三家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标准、登记公告、代表人选定、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及其适用、当事人上诉等方面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朱奕奕介绍,只有深圳中院明确保留了前置程序,即原告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行为侵害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可以认定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有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前置程序的保留有利于投资者权利的救济与保护,证券侵权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能力并不对等,法院一般根据行政处罚书和其他判决、裁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保留前置程序,将降低原告投资者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的难度。

朱奕奕认为,三家法院代表人诉讼制度虽各有侧重,但他们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日渐完善,为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作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维权途径。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家法院都在探索具体执行细则,将有利于摸索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和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其特点是可操作性增强,有利于明确诉讼立案和权利登记以及代表人确定和权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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