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炭取暖被拘:铁腕治污也要有“民生温度”| 沸腾
工人烧炭取暖被行拘5日,给人以过罚不当的观感,也缺少人性温度。
▲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环安支队联合忻府区公安局办理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图/中新社
文 | 新吾
据报道,日前,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大气污染巡查组在夜间巡查时,发现某小区建筑工地地桩处、过道处燃起三处燃煤明火,经查,是工人加班施工,以此取暖。燃煤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形成了污染。忻府区公安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烧炭取暖被拘,让人大跌眼镜:如果说是依法处理是因其在地桩处、过道处燃起明火有安全隐患,那或许还能少几分突兀。可他们被拘,却是因为烧炭取暖“污染大气”。
网上有人质疑,仅仅是用作取暖的几堆炭火,就能对大气构成污染,那排放废气的工厂,负责人是否就要被判刑?的确,工人简单的燃煤取暖就被拘,确实触犯了公众的朴素认知,一些人的质疑并非无的放矢。
▲图/新京报
燃煤会产生高浓度二氧化硫,污染空气,这是常识。事实上,《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城区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也明确规定,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所以,工人户外燃煤取暖,确已违规。对其作出处理,并非没有依据。
应该看到,冬季是污染高发季节,还民众一片蓝天,要严格环保执法,铁腕治污。而环保执法从细微处着手,也是负责任执法的表现。
但于此案,拘留5日的处罚方式,却颇有商榷之处。首先一个质疑是,这个处罚是否适当?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方式,在行政拘留的选择项之前,还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常理而言,室外作业燃煤取暖,只需要很少的煤炭,对空气污染的危害性不会很大,批评教育或者是罚款可能是最合适的处罚方式。行拘5日,给人以过罚不当的观感,也有不教而诛之嫌。
▲环境监察执法队员在进行突击夜查。图/新京报
另外,铁腕治污是否秉持了足够的执法温度?
夜晚还在户外建筑工地施工的人,一般都是最底层的劳动者。他们连夜施工,也不过是为了生计。环保当然重要,对勤勉工作的劳动者,也应该体现一定的温度,而非一定是冷冰冰的行拘。
环保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环,治污是民生,体恤劳动者同样也是民生要义,两者不能割裂。“可怜身上衣正单”,民生多艰终可哀,期望当地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也多些底层关怀与执法温度。
□新吾(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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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新吾 实习生:纯洁 大雄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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