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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3.1%和10.6%
今年7月起,全省继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助补助标准。这是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的。
提标后,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727元/月、6754元/年,增幅分别为3.1%和10.6%;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我省持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域之间救助保障差距。
据了解,目前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176元/月和771元/月,增幅分别为1.4%、4.6%;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分散供养保障人均标准分别达到2178元/月、1806元/月,增幅分别为6.4%、10.9%;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656元/月、614元/月、569元/月和525元/月,增幅5%。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记者:关艳玲 通讯员:吴秀明 编辑:赵博文 检校:王宏伟、张舒宇 责编:张艺凡 审核: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