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暴说不”——丰都法院作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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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丰都法院民一庭在承办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根据当事人李某(女)的申请,依法作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从即日起禁止黄某(男)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我院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承办法官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
李某与黄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6月,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抓扯纠纷,李某于7月离家到亲戚家居住,并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我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在与黄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遭到黄某殴打,经当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证实李某脖子等部位多处受伤。万般无奈之下,李某于2020年3月再次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4月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承办法官与公安干警沟通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审核了李某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并和李某本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在查看了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为黄某在起诉前曾有多次殴打李某的行为,且黄某仍与李某共同居住,对李某及其家人有潜在的人身伤害威胁和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黄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在3个月的保护令期间,如果黄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办法官积极同李某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请求协助执行,以保障李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近年来,丰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调和家庭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离婚纠纷中,通过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不仅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还能为进一步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的“护身符”作用,形成互谅互让、和谐稳定的社会风气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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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周蓉 刘威
图 / 周蓉
编辑 / 黄文艺
审核 / 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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