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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法院首次在庭审中让当事人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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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现做如下保证: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事实,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接受处罚”。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40分,丰都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陈某某手持亲笔签名的《保证书》,起立并向法庭宣读了以上内容。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往往由于趋利避害等心理,只向法庭陈述于己有利的事实,甚至陈述虚假事实,在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给法官认定事实、作出裁判造成很大的障碍。为促使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活动,警醒当事人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树立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丰都法院依照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的规定,决定试行在法庭调查开始前由当事人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
该制度的试行,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当事人通过签署并郑重地宣读《保证书》,能唤起当事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良知,提升自觉性和正义感,促使其真实陈述案件事实;其次,当事人通过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使其清楚虚假陈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产生对自身利益受损的顾虑和对法律的敬畏,起到预防虚假陈述的作用。
文:丰都法院行政庭
图:陈闻宇
编辑:黄文艺
审核: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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