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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快报 | 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

出土文献出版中心 中西书局 2023-03-04


先入为主地去否定文献记载的真实性,一如据出土文献去否定传世文献一样,均不可取。一旦预设了疑或信的前提,思路也将由开放走向封闭,要在疑与信之外探寻路径。面对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的记载差异,简单地是此非彼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合理解释差异及其成因才是关键。


《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

张忠炜 著

定价:78元

出版时间:2021年5月

ISBN:978-7-5475-1804-5



张忠炜,1977年生,河南新密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领域为秦汉史。代表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代表论文有《芝加哥菲尔德博物馆藏秦汉碑拓初探》《关西大学内藤文库藏〈汉律辑存〉校订》《里耶秦简9-2289的反印文及相关问题》等。


致 谢


本书是近十年来读书成果的结集之一,仍围绕秦汉律令法系展开,故以《续编》为题;有两篇论文是与张春龙老师联名发表的,经其授权,亦收录其中。收入本书的论文,根据体例略有修订,基本观点没有改变;个别论文先行发表时,限于版面等因素,多有删节,此处恢复原貌。若蒙称引,请以此书为准。由此给读者带来不便,心有不安。因主动限定了读书的范围,收入此编的文章,也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画地为牢,倒不是畏惧观点会被否定,只是想有所坚守,“保残守缺”罢了。


若是书尚有若干心得收获的话,与师友的教诲、帮助是分不开的,恕不一一具名致谢!插页所附红外或彩色图版,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荆州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授权使用。


十九年前,忠炜跟随孙家洲教授读书。甫入学,老师即提醒应关注张家山汉简,告知中国文物研究所(现已更名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有读简班。那时,读简时间刚好与课程安排冲突,不得不放弃;次年初,始有机会参与其中。经老师引荐,得以认识徐世虹教授,受教于今已十八年矣。岁月流逝,碌碌无为,依旧株守秦汉律令这一研究领域。虽如此,仍愿将此小书献给徐老师,聊表感恩之意。徐老师、孙老师相继荣休,开启悠闲适意的新阶段,于此一并恭祝寿而康,长乐未央!


张忠炜
2021年4月10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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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疑与信之外探寻


上篇  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


第一章  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

第一节  “镇墓说”与“明器说”第二节  “明器说”辨析第三节  再论“镇墓说”余论

第二章  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虚与实第二节  司法审判中的职能分工第三节  论“深文巧诋”小结

第三章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以所谓的“春秋案例”为中心

第一节  “春秋案例”说质疑第二节  案例素材的来源考察第三节  《奏谳书》性质的再认识小结


下篇  汉律体系、律学新研


第四章  汉律体系新论

第一节  传世文献所见的汉律体系第二节  研究回顾及问题所在第三节  益阳兔子山遗址7号井(J7)所出汉律律名木牍第四节  狱律与旁律第五节  通往九章律之路第六节  秩律与诸侯秩律小结


第五章  新见汉律律名疏证


第六章  汉代律学缀论

第一节  由篇、章、卷之辨析论汉律令之规模第二节  汉律令简的目录第三节  由《七略别录》论汉代律学小结


结语


附篇


古人堤律章题木牍补释


读《汉书·艺文志》札记三题

一、 史书附于“春秋家”二、 律令不载于汉《志》三、 《公羊董仲舒治狱》的形式及其他

追寻实事求是之道:读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

一、 新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情况二、 以功次升迁的制度三、 作为方法论的古文书学四、 追寻实事求是之道

 

参考文献

各篇章初刊信息一览



 插 页



前 言


在疑与信之外探寻

 

自梁任公首倡史学革命至今,新史学已走过120年的历程。120年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如昙花一现,但也正是在这120年中,中国史学研究真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若新史学或现代史学的宗旨在于“追忆往事”的话,那么,后现代史学所主张的则是“往事不可追忆”;与之同时,“史料至上”且原始史料高于二手资料的基本原则,被质疑乃至彻底摈弃,“史料非为记忆之用,以复古为志,相反的史料仅是建构‘论述’的素材”。渊壤之判,可见一斑。受后现代史学观念之裹挟,文史研究领域自是概莫能外。某海外研究者在讲座中直言,诸位所了解的先秦秦汉史,不可信,均出自司马迁的主观建构;或有关注《晋书》的研究者,亦言唐人所修《晋书》不可信,无他,官修前代正史本来就不可信,不过是历史书写的产物而已。种种论断无不彰显出后现代主义哲学思考的最重要特色——怀疑。

 

这与20世纪初勃兴的“疑古思潮”未必有关,教人怀疑却是如出一辙。以顾颉刚为代表的古史辨派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历史学方面却是真正开创了一个时代,代表了新思潮。就“疑古”而言,因为出土文献的不断增加,在上世纪末出现扭转态势,“走出疑古时代”的口号正式提出。“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奉为圭臬,“信”成为古史重建中的默认态度。古史传说时代,因为考古发现的日渐增多,尽管没有文字材料的证据,也由传说而渐变成“信史”。在此过程中,古籍辨伪时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被一一平反,对古书如何生成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问题的另一面在于,古史辨派对于古史传说与上古史研究的基本看法,也可以被漠视乃至否定,尽管没有什么坚实的证据支持:


但是迄今为止,却仍然还没有任何可靠资料可以证实尧舜传说的出现先于禹的传说;尧舜同禹发生联系、禹成为尧舜帝廷之臣,跟古老的天帝命禹平治水土的传说不相容,故当为晚起之说的看法,大概并无可疑之处。可惜的是,据豳公盨等反对顾颉刚先生观点的学者,对这个从古文献当中被揭示得非常清楚的“人化”过程却都没有能够作出有力的反驳。(郭永秉《这是一个根本的态度问题——〈新出土先秦文献与古史传说〉导读》)


如此一来,“无罪推定”的原则,预设“信”的立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此建构的“信史”,尽管以考古新发现为“包装”,到底又会有多少可信呢?而且,以考古发现去附会古史传说,将可能存在的若干解释化约为一种,研究思路也将从开放走向封闭,得失立见。


预设了疑或信的前提,就预设了问题及指向,思路自然会受到影响。那么,在疑与信之外,有没有可能去探寻新的研究路径呢?

 

笔者不敏,愿意尝试,这本小书就是尝试的初步结果。小书由三部分构成:上篇以“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为主题,下篇以“汉律体系、律学新研”为主题,上下篇及各章之间又存在或明或暗的关联;附篇部分存读书笔记三篇,与律令主题相关而收录其中。现将上下篇主旨简要叙述如下,以便读者明了本书的撰述思路。

 

传世文献的记载是较为有限的,依据辑佚而重新建构起框架,是前辈学者研究秦汉律令的重要成就之一。出土文献的日渐增多,为重新审视既有研究成果提供了契机。不仅如此,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记载的差异,也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如何解释差异及其成因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

 

面对新旧问题,且要尝试解答,进行资料审查是第一步,这也是新史学兴起以来普遍遵循的原则,尽管现在备受后现代史学的严厉指责。相较于传世文献的审查而言,学界对出土文献的史料批判,明显薄弱。无他,关注点仅限于文字记载时,其他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以律令为随葬品,是出于何种考虑?难道仅仅是身份标识?随葬的法律文献,是如何制成的呢?是现实中所用物品的空间转移,还是服务于丧葬的重新制作/明器?若是后者,又是如何制作的呢?出土文献较少受后人的改动,是否就不言自明地可信不疑?我以为这些都是利用丧葬简牍展开秦汉律令研究之前要思考的问题。

 

“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一章,试图对秦末汉初以律令为随葬品的这一考古现象进行解读。解读以“镇墓说”与“明器说”的辨析为切入点,探析随葬品作为“文化符号的器物的功能”,在结合楚地强烈的敬鬼重神风气之同时,注意考察随葬律令在埋藏空间的位置,进一步肯定冨谷至所揭橥的“镇墓说”,凸显律令作为随葬品可能具有的宗教意义。紧接着考察的是资料如何形成的现实背景,亦即“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一章的主题所在:不论是起事的下僚,还是决断的上官,均可能在无意或有意中影响到文书记录的真实性;贪赃枉法之外,为了追求破案,为了累积功劳,会以刑讯等为手段来还原“真相”,也会以文书“修辞”来记录“真相”,文字记录极可能会与“真相”背道而驰。出土文献与生俱来地就可能带有局限性,但不能据此彻底否定之,该怎样发掘它的史料价值呢?“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一章,以《奏谳书》所见“春秋案例”为例,尝试进行解答:不能因为案例中出现了春秋时代的托名,就把它们当作春秋时代的可信记载来看待;通过对钱币制度、律令条文及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分析,认为它们并不是曾经存在或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形成年代要远远滞后于所托名人物的时代,可能与秦汉时代的律令学有密切关系,对学律令者而言具有教育、借鉴意义。

 

以上三章构成本书上篇,从不同角度考察“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这一主题,也可以视为出土法律文献资料研究的第一阶段目标,亦即资料审查。

 

新史学运动兴起前,对于古书的记载,人们多信而不疑。疑古思潮兴起后,学界对古籍记载也由信转疑。在此过程中,持“信古”态度者,笃信文献记载而无视出土文献;持“怀疑”态度,依据出土文献而遽然否定传世记载者,对立尤为明显。前者不愿面对新资料对成说的挑战,后者不能圆满解释文献记载之成因,信与疑均有所失。就后者而言,破旧易,立新难;新不立,所破者亦难取信于人。如何弥合传世与出土文献记载的差异,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走出一条新路,有待努力。

 

“汉律体系新论”一章,就海内外学界聚讼纷纭的汉律体系问题展开论述。先是系统梳理相关秦汉律令研究的学术历程,从而凸显益阳兔子山遗址汉律律名木牍所具有的独特价值:首次清晰地揭示出汉律体系内部存在狱律、旁律两分的结构特征,且以是否具备刑罚性为区分标准,具备刑罚性的多被视为狱律,旁律则包含行政性、制度性(含军法类)、礼制性律篇。如此构造在西汉初就已存在,考虑到汉承秦制的问题,极可能是因袭秦制之产物。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九章律的形成问题:九章诸篇在汉初均已存在,且多数又是承袭秦律而来,九章律的诞生与汉代律学关系密切,是二次或多次筛选并固定篇目的结果;九章律内部的罪名之制与事律的区分,极可能也是因袭自汉初以来的狱律与旁律之分,或者说是狱律与旁律之分的某种反映。“新见汉律律名疏证”一章,就首次出现或有待解说的汉律律名进行简单疏证,或侧重研究现状及今后应关注的问题,或结合文献记载揣测律篇可能包含的内容,对“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之可能含义提出新的解读,解答汉律究竟出自何人之手的根本问题。“汉代律学缀论”一章,或是辨析文献中关于篇、章的记载,重新审视汉律令的体积问题,或是就汉律令目录简发表看法,由汉律令的外在特征而把握汉代律学的可能演进方向,为理解魏晋时期律令体系变革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既往的认知思路。


以上三章构成本书下篇,围绕“汉代体系、律学新研”的主题展开,是出土法律文献资料研究的第二阶段目标,亦即,尝试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进行有机结合,重新解读各类文献记载,探寻彼此差异之可能由来。

 

结语部分,着重提及方法论的问题。魏晋时代对古代律令沿革的相关叙述当属晚出,但并不是没有证据依托的,只不过这些记载随着岁月的流逝而逐渐亡佚。将不见等同于不存在,从而“探赜索隐”,从方法论的层面看,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以此为著书立说之利器,可以所向披靡,也可以自伤其身。先入为主地去否定文献记载的真实性,一如据出土文献记载断然去否定传世文献一样,均不可取。援入西学,固然“如活水泉源,适时洗涤不合时宜的旧学,其贡献非得一概抹杀,况且居间亦曾激发出典范性的佳作”,但在亦步亦趋地跟随西学更新换代时,中国史学提供的不过是有形的资料,神早已荡然无存了。

 

归纳小书要点如上,是否实现最初的预想,就交由读者评判吧。

 

即将结束本篇时,就非发掘资料,阐述拙见。我主张“和而不同”的态度,尊重研究者的个人选择。有人以为,“在研究中,对流散简牍中重要资料(包括支持和否定某种意见的资料)采取无视态度,恐怕并不真正符合学术工作的规范”。笔者对此并不认可。本书对于非发掘资料,尤其是所谓的“古董简”,均不采纳。至于代价,坦然受之。有所舍,方有得,也许即“不采苹花即自由”之诗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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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徐衍

题图 | 张舒静

排版 |高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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