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快报 | 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
先入为主地去否定文献记载的真实性,一如据出土文献去否定传世文献一样,均不可取。一旦预设了疑或信的前提,思路也将由开放走向封闭,要在疑与信之外探寻路径。面对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的记载差异,简单地是此非彼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合理解释差异及其成因才是关键。
《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
张忠炜 著
定价:78元
出版时间:2021年5月
ISBN:978-7-5475-1804-5
张忠炜,1977年生,河南新密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领域为秦汉史。代表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代表论文有《芝加哥菲尔德博物馆藏秦汉碑拓初探》《关西大学内藤文库藏〈汉律辑存〉校订》《里耶秦简9-2289的反印文及相关问题》等。
致 谢
本书是近十年来读书成果的结集之一,仍围绕秦汉律令法系展开,故以《续编》为题;有两篇论文是与张春龙老师联名发表的,经其授权,亦收录其中。收入本书的论文,根据体例略有修订,基本观点没有改变;个别论文先行发表时,限于版面等因素,多有删节,此处恢复原貌。若蒙称引,请以此书为准。由此给读者带来不便,心有不安。因主动限定了读书的范围,收入此编的文章,也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画地为牢,倒不是畏惧观点会被否定,只是想有所坚守,“保残守缺”罢了。
若是书尚有若干心得收获的话,与师友的教诲、帮助是分不开的,恕不一一具名致谢!插页所附红外或彩色图版,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荆州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授权使用。
十九年前,忠炜跟随孙家洲教授读书。甫入学,老师即提醒应关注张家山汉简,告知中国文物研究所(现已更名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有读简班。那时,读简时间刚好与课程安排冲突,不得不放弃;次年初,始有机会参与其中。经老师引荐,得以认识徐世虹教授,受教于今已十八年矣。岁月流逝,碌碌无为,依旧株守秦汉律令这一研究领域。虽如此,仍愿将此小书献给徐老师,聊表感恩之意。徐老师、孙老师相继荣休,开启悠闲适意的新阶段,于此一并恭祝寿而康,长乐未央!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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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疑与信之外探寻
上篇 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
第一章 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
第一节 “镇墓说”与“明器说”第二节 “明器说”辨析第三节 再论“镇墓说”余论第二章 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虚与实第二节 司法审判中的职能分工第三节 论“深文巧诋”小结第三章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以所谓的“春秋案例”为中心
第一节 “春秋案例”说质疑第二节 案例素材的来源考察第三节 《奏谳书》性质的再认识小结下篇 汉律体系、律学新研
第四章 汉律体系新论
第一节 传世文献所见的汉律体系第二节 研究回顾及问题所在第三节 益阳兔子山遗址7号井(J7)所出汉律律名木牍第四节 狱律与旁律第五节 通往九章律之路第六节 秩律与诸侯秩律小结第五章 新见汉律律名疏证
第六章 汉代律学缀论
第一节 由篇、章、卷之辨析论汉律令之规模第二节 汉律令简的目录第三节 由《七略别录》论汉代律学小结结语
附篇
古人堤律章题木牍补释
读《汉书·艺文志》札记三题
一、 史书附于“春秋家”二、 律令不载于汉《志》三、 《公羊董仲舒治狱》的形式及其他追寻实事求是之道:读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
一、 新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情况二、 以功次升迁的制度三、 作为方法论的古文书学四、 追寻实事求是之道
参考文献
各篇章初刊信息一览
插 页
前 言
在疑与信之外探寻
自梁任公首倡史学革命至今,新史学已走过120年的历程。120年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如昙花一现,但也正是在这120年中,中国史学研究真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若新史学或现代史学的宗旨在于“追忆往事”的话,那么,后现代史学所主张的则是“往事不可追忆”;与之同时,“史料至上”且原始史料高于二手资料的基本原则,被质疑乃至彻底摈弃,“史料非为记忆之用,以复古为志,相反的史料仅是建构‘论述’的素材”。渊壤之判,可见一斑。受后现代史学观念之裹挟,文史研究领域自是概莫能外。某海外研究者在讲座中直言,诸位所了解的先秦秦汉史,不可信,均出自司马迁的主观建构;或有关注《晋书》的研究者,亦言唐人所修《晋书》不可信,无他,官修前代正史本来就不可信,不过是历史书写的产物而已。种种论断无不彰显出后现代主义哲学思考的最重要特色——怀疑。
这与20世纪初勃兴的“疑古思潮”未必有关,教人怀疑却是如出一辙。以顾颉刚为代表的古史辨派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历史学方面却是真正开创了一个时代,代表了新思潮。就“疑古”而言,因为出土文献的不断增加,在上世纪末出现扭转态势,“走出疑古时代”的口号正式提出。“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奉为圭臬,“信”成为古史重建中的默认态度。古史传说时代,因为考古发现的日渐增多,尽管没有文字材料的证据,也由传说而渐变成“信史”。在此过程中,古籍辨伪时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被一一平反,对古书如何生成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问题的另一面在于,古史辨派对于古史传说与上古史研究的基本看法,也可以被漠视乃至否定,尽管没有什么坚实的证据支持:
但是迄今为止,却仍然还没有任何可靠资料可以证实尧舜传说的出现先于禹的传说;尧舜同禹发生联系、禹成为尧舜帝廷之臣,跟古老的天帝命禹平治水土的传说不相容,故当为晚起之说的看法,大概并无可疑之处。可惜的是,据豳公盨等反对顾颉刚先生观点的学者,对这个从古文献当中被揭示得非常清楚的“人化”过程却都没有能够作出有力的反驳。(郭永秉《这是一个根本的态度问题——〈新出土先秦文献与古史传说〉导读》)
如此一来,“无罪推定”的原则,预设“信”的立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此建构的“信史”,尽管以考古新发现为“包装”,到底又会有多少可信呢?而且,以考古发现去附会古史传说,将可能存在的若干解释化约为一种,研究思路也将从开放走向封闭,得失立见。
预设了疑或信的前提,就预设了问题及指向,思路自然会受到影响。那么,在疑与信之外,有没有可能去探寻新的研究路径呢?
笔者不敏,愿意尝试,这本小书就是尝试的初步结果。小书由三部分构成:上篇以“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为主题,下篇以“汉律体系、律学新研”为主题,上下篇及各章之间又存在或明或暗的关联;附篇部分存读书笔记三篇,与律令主题相关而收录其中。现将上下篇主旨简要叙述如下,以便读者明了本书的撰述思路。
传世文献的记载是较为有限的,依据辑佚而重新建构起框架,是前辈学者研究秦汉律令的重要成就之一。出土文献的日渐增多,为重新审视既有研究成果提供了契机。不仅如此,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记载的差异,也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如何解释差异及其成因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
面对新旧问题,且要尝试解答,进行资料审查是第一步,这也是新史学兴起以来普遍遵循的原则,尽管现在备受后现代史学的严厉指责。相较于传世文献的审查而言,学界对出土文献的史料批判,明显薄弱。无他,关注点仅限于文字记载时,其他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以律令为随葬品,是出于何种考虑?难道仅仅是身份标识?随葬的法律文献,是如何制成的呢?是现实中所用物品的空间转移,还是服务于丧葬的重新制作/明器?若是后者,又是如何制作的呢?出土文献较少受后人的改动,是否就不言自明地可信不疑?我以为这些都是利用丧葬简牍展开秦汉律令研究之前要思考的问题。
“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一章,试图对秦末汉初以律令为随葬品的这一考古现象进行解读。解读以“镇墓说”与“明器说”的辨析为切入点,探析随葬品作为“文化符号的器物的功能”,在结合楚地强烈的敬鬼重神风气之同时,注意考察随葬律令在埋藏空间的位置,进一步肯定冨谷至所揭橥的“镇墓说”,凸显律令作为随葬品可能具有的宗教意义。紧接着考察的是资料如何形成的现实背景,亦即“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一章的主题所在:不论是起事的下僚,还是决断的上官,均可能在无意或有意中影响到文书记录的真实性;贪赃枉法之外,为了追求破案,为了累积功劳,会以刑讯等为手段来还原“真相”,也会以文书“修辞”来记录“真相”,文字记录极可能会与“真相”背道而驰。出土文献与生俱来地就可能带有局限性,但不能据此彻底否定之,该怎样发掘它的史料价值呢?“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一章,以《奏谳书》所见“春秋案例”为例,尝试进行解答:不能因为案例中出现了春秋时代的托名,就把它们当作春秋时代的可信记载来看待;通过对钱币制度、律令条文及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分析,认为它们并不是曾经存在或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形成年代要远远滞后于所托名人物的时代,可能与秦汉时代的律令学有密切关系,对学律令者而言具有教育、借鉴意义。
以上三章构成本书上篇,从不同角度考察“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这一主题,也可以视为出土法律文献资料研究的第一阶段目标,亦即资料审查。
新史学运动兴起前,对于古书的记载,人们多信而不疑。疑古思潮兴起后,学界对古籍记载也由信转疑。在此过程中,持“信古”态度者,笃信文献记载而无视出土文献;持“怀疑”态度,依据出土文献而遽然否定传世记载者,对立尤为明显。前者不愿面对新资料对成说的挑战,后者不能圆满解释文献记载之成因,信与疑均有所失。就后者而言,破旧易,立新难;新不立,所破者亦难取信于人。如何弥合传世与出土文献记载的差异,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走出一条新路,有待努力。
“汉律体系新论”一章,就海内外学界聚讼纷纭的汉律体系问题展开论述。先是系统梳理相关秦汉律令研究的学术历程,从而凸显益阳兔子山遗址汉律律名木牍所具有的独特价值:首次清晰地揭示出汉律体系内部存在狱律、旁律两分的结构特征,且以是否具备刑罚性为区分标准,具备刑罚性的多被视为狱律,旁律则包含行政性、制度性(含军法类)、礼制性律篇。如此构造在西汉初就已存在,考虑到汉承秦制的问题,极可能是因袭秦制之产物。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九章律的形成问题:九章诸篇在汉初均已存在,且多数又是承袭秦律而来,九章律的诞生与汉代律学关系密切,是二次或多次筛选并固定篇目的结果;九章律内部的罪名之制与事律的区分,极可能也是因袭自汉初以来的狱律与旁律之分,或者说是狱律与旁律之分的某种反映。“新见汉律律名疏证”一章,就首次出现或有待解说的汉律律名进行简单疏证,或侧重研究现状及今后应关注的问题,或结合文献记载揣测律篇可能包含的内容,对“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之可能含义提出新的解读,解答汉律究竟出自何人之手的根本问题。“汉代律学缀论”一章,或是辨析文献中关于篇、章的记载,重新审视汉律令的体积问题,或是就汉律令目录简发表看法,由汉律令的外在特征而把握汉代律学的可能演进方向,为理解魏晋时期律令体系变革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既往的认知思路。
以上三章构成本书下篇,围绕“汉代体系、律学新研”的主题展开,是出土法律文献资料研究的第二阶段目标,亦即,尝试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进行有机结合,重新解读各类文献记载,探寻彼此差异之可能由来。
结语部分,着重提及方法论的问题。魏晋时代对古代律令沿革的相关叙述当属晚出,但并不是没有证据依托的,只不过这些记载随着岁月的流逝而逐渐亡佚。将不见等同于不存在,从而“探赜索隐”,从方法论的层面看,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以此为著书立说之利器,可以所向披靡,也可以自伤其身。先入为主地去否定文献记载的真实性,一如据出土文献记载断然去否定传世文献一样,均不可取。援入西学,固然“如活水泉源,适时洗涤不合时宜的旧学,其贡献非得一概抹杀,况且居间亦曾激发出典范性的佳作”,但在亦步亦趋地跟随西学更新换代时,中国史学提供的不过是有形的资料,神早已荡然无存了。
归纳小书要点如上,是否实现最初的预想,就交由读者评判吧。
即将结束本篇时,就非发掘资料,阐述拙见。我主张“和而不同”的态度,尊重研究者的个人选择。有人以为,“在研究中,对流散简牍中重要资料(包括支持和否定某种意见的资料)采取无视态度,恐怕并不真正符合学术工作的规范”。笔者对此并不认可。本书对于非发掘资料,尤其是所谓的“古董简”,均不采纳。至于代价,坦然受之。有所舍,方有得,也许即“不采苹花即自由”之诗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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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徐衍
题图 | 张舒静
排版 |高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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