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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

健康贵州 2020-01-27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指出,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来源: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网站
编审:张   龙
编辑:崔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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