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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均要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采
《意见》明确,重点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并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临床使用需求等因素,确定入围标准。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一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等因素进行核定。
《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制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的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意见》明确,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的比例预付,并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意见》要求,在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品种价格下降而相应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规定。
供 稿 | 叶龙杰
编 辑 | 高学军 石磊 审 核 | 曾韬
主 办 | 贵州卫生健康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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