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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晚,一个令人惊悚的消息传来:

 

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30%后计算缴纳,税率1.2%!

 


看到这个消息,我上海的一位朋友火急火燎地打来电话,近乎绝望地说:

 

我刚刚买了一套2000万的二手房,按照这个算法,我每年岂不要缴纳16.8万元的税?这太恐怖了吧!

我的邻居是原始业主,他当年是500万买的我这种房子,他难道只用每年缴纳4.2万元的税吗?这太不公平了!

 

其实,这完全是个乌龙新闻,下面才是正确的答案:

 

1、宁夏的这个实施细则不等于“房地产税”落地,更不意味着从201811日居民个人拥有的住宅将被征收“房地产税”,或者是“房产税”。个人拥有住宅被征收房产税的,目前仍然仅限于重庆和上海等试点城市的少数情况。

 

2、宁夏出台的“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实施)修订的(可见此前应该没有落实过)。根据国家的“暂行条例”的第五条,以下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宁夏的实施细则,又增加了以下减免的情况: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你要特别注意,宁夏此次出台的细则,以及此前重庆、上海的试点,都是“房产税”,而不是“房地产税”。另外,他们都是大面积免征的,宁夏遵照国家的条例,免征了全部个人住宅,上海和重庆一般只对“办法出台之后购买的住宅”、“豪宅”、“外地人购买的住宅”征收,绝大多数存量住宅是不被征收的。

 

至于税率,上海是0.4%0.6%;重庆是0.5%1%1.2%

 

4、你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房地产税”(注意,多了个“地”字),但这个税种如果开征,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它将全面对家庭拥有的第二套(以及以上)的住宅征税,涉及面非常广,但距离出台仍然有很大距离。

 

全国人大不同意,这个税种是无法落地的。即便是在某一城市试点,也需要全国人大授权。如果一个省市自行公布细则,一定是与你基本无关的“房产税”,而不是与你有关的“房地产税”。

 

5、“房产税”一直都存在,无论是大清还是民国。进入新中国,早在1950年就开征了,中间跟地产税分分合合。由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基本上没有“私有房产”的概念,所以这个税种名存实亡。到198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时候,又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该税种的存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税率和计算依据是这样的: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此次宁夏的细则就是按照上述规定制定的。但这个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假定了房价是长期基本稳定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将带来巨大的不公平,因为房价变动太大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由于各地经济千差万别,未来的“房地产税”很有可能也会这样。事实上,人口持续流失的中小城市,基本上不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那样只会杀鸡取卵,让地方经济更加萧条,人口用脚投票。

 

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非常庞大,不是专业人士根本搞不懂。下面是2013年的时候一个研究机构梳理出来的各个环节的税费,放在这里让大家开一下眼界。其中部分税种名称发生了变化,比如二手房转让中的营业税已经变为增值税:



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看看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刚刚公布的宁夏的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1986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1986年10月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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