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四川将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时间任务表确定!
四川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幕拉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记者从11月16日省纪委召开的全省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上获悉:
2018年1月10日前,我省21个市(州)产生市(州)监察委员会并挂牌,完成转隶工作;2018年2月10日前,产生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并挂牌,完成转隶工作。
会议通报了我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总的任务是,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记者从会上获悉,这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涉及改革单位各司其职。
目前,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已成立。
由省委书记王东明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纪委机关,由省纪委书记王雁飞担任办公室主任。
11月13日,省委常委会议、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我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和《关于市县两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议要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将在近期召开第二次会议,专题审议各市(州)实施方案。市县两级可参照省上做法,及时成立工作小组等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新华社 徐骏作
监察委员会将如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
可以采取哪些相关措施?
据新华社11月10日消息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
草案10章67条,信息量极大,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对于监察委这一全新的国家机构,它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呢?
草案明确,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要履行这些职责,就必须赋予监察委相应的监察权限。
对此,草案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根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制定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对于留置措施,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同时,规定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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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记者 陈松
综合:新华社
编辑: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