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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1267.3万,威远县委原常委李磊一审获刑十年半
四川日报记者 张庭铭
12月16日,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15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威远县委原常委李磊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内江中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磊利用担任威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县委常委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工作安排、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67.3万元,其中150万元系犯罪未遂。案发后,李磊的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未遂部分,依照法律规定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部分系监察机关未掌握,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磊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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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轲瑶
责编:张运骄
审核:谭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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