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花生已追回!但是问题来了……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铭权 秦勇
3月9日,记者从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获悉,该局在3月8日发布警方紧急提示的同时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已于当日23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8岁,自贡市沿滩区人)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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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9时许,沿滩辖区居民江某报案称其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住宅小区露天停车位的电瓶三轮车的电瓶被盗。据报案人称,其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过老鼠药的有壳花生,也一并被盗走。
为此,沿滩警方及时发布紧急提示,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切勿误食,如有线索请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同时郑告行为人切勿食用花生并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
追回来就好,吃了毒花生,
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也有网友提出疑问:
如果小偷吃了毒花生,
车主是否有责任?
为此,记者专访了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新年。如果在被盗期间,这两包用于毒鼠浸泡过老鼠药的有毒花生被人误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王新年律师认为,本案中江某用老鼠药浸泡花生是为了毒杀老鼠,没有投毒伤人的故意。作为车主将花生放在坐垫下,表明他并不想让老鼠药这一危险源暴露于他人面前,且第一时间报警说明了被盗电瓶车上放有毒花生的情况,其已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然而,盗车嫌疑人却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新年律师说,如被盗电瓶车价值,经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鉴定,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将被依法追究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将被处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若盗车人自己食用花生中毒,依据《民法典》第1174条的规定,其行为后果自行承担;若盗车人将花生遗落或送给第三人食用,依据《民法典》第1175条的规定,盗车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酌情减轻盗车人的责任。
“生活处处是规则,生活处处是法律。每一个公民都要敬畏法律,学法守法,让法律成为向往美好生活的护身符。”王新年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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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婷黎
校对:庞琪
审核:谭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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