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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最高5661万元!成都公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四川日报 2022-11-23

来源:清廉蓉城


近日

成都市监察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涉案金额最高达56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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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四川省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单位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省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被告人阳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年,阳某结识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管理科科长陈某(已判决),二人在交往中逐渐熟悉。


2012年至2013年,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驾校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能力开展清理整顿,要求按驾校真实合法训练区域面积核定教练车数量。阳某为增加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教练车核定数量,请求陈某在核准训练场、教练车配置等方面给予帮助,陈某表示答应。后陈某明知公司申报材料存在虚增训练场地面积等情况仍违规通过审批,帮助某机动车培训公司多获得200余个教练车配置


2012年12月初,陈某购买房屋时向阳某提出给予资金支持。阳某表示答应,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陈某200万元。2014年4月,陈某因害怕行为暴露向阳某退还11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从陈某、阳某处全部追缴。


2020年11月13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对阳某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7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以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阳某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全部涉案款物。庭审中,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当庭认罪认罚服判,未再上诉。


新都区颜某某行贿、买卖身份证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某某街×号附××号。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颜某某为获得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违规办理居住证等方面的帮助,向时任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已判决)请托。2017年8月至11月,陈某某违规为颜某某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上百人次,颜某某根据查询人数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2万余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陈某某先后多次帮助颜某某为并未在新繁镇实际居住的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500余张,颜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共计23万余元,颜某某本人从中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18年4月至7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颜某某、陈某某等人立案侦查,以涉嫌买卖身份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颜某某涉嫌向陈某某行贿的问题,并及时向新都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有关问题线索。2019年7月,新都区监察委员会对颜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终结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2日,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新都区人民法院以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颜某某服从判决未上诉。


新津区袁某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新津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袁某某为请托或感谢时任新津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新津县住保中心主任张某(已判决)、成都某置业公司经理史某(已判决)等人在违规搬迁、搬迁赔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分别向张某、史某等4人行贿共计1035万元。经核实,袁某某通过行贿非法获利共计5661.5549万元


2019年3月26日,该案由新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依法指定管辖交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7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7日,大邑县人民法院以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追缴袁某某违法所得5661.5549万元及其孳息。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江堰市王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都江堰市某担保公司原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二手房交易贷款抵押等业务。


2018年初至2019年7月,王某在为他人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过程中,为逃避应缴税款,请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市税务局工作人员王A伪造房屋交易完税证明,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王B、王某某、姚某,利用其负责不动产交易接件、预审、系统录入以及打印网签合同的职务之便,违反程序规定,不按规定审核完税证明原件,违规为未缴纳和少缴纳税款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接件、预审和产权证。事后王某向陈某、王A等人支付感谢费共计人民币76万元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政府对都江堰市区域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此后至2019年7月期间,王某请托都江堰市住建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陈某,利用陈某负责购房资格审核的职务便利,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员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提供帮助,事后王某向陈某支付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9月9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将王某行贿案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补充调查,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2月3日新增行贿犯罪事实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彭州市简某某行贿、贪污、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成都润某农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简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向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汪某甲(汪某甲与简某某系舅甥关系)提出请托,简某某以现金或帮助投资的名义送给汪某甲或汪某甲指定的人共计222.86万元。期间,简某某为感谢时任彭州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彭州市林业局”)副局长周某甲(已判决)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送给其现金1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简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采取挂靠多家公司参与围标、给予贿赂劝退其他竞争者等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先后中标彭州市丽春镇灾后重建统规自建一标段、白鹿镇风貌改造、林业局欧投项目D标段等六个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


2010年7月,汪某甲调至彭州市林业局,任党组书记、局长,其了解到国家每年会对特定的林业项目给予补助,遂与简某某共谋,以二人共同成立的成都润拓农业有限公司名义,采用虚增种植面积、伪造报账资料、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林业项目补助资金共计98.1669万元


2018年10月23日,彭州市监察委员会以简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2日,彭州市公安局以简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简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并案审查。2019年1月21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7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简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简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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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迎
校对:徐海鹏 朱轲瑶
责编:马艳琳
审核: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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