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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现场】小心凉皮有毒!银川这两人制售毒凉皮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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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某某、姬某某批准逮捕。


自2013年9月份以来,于某某在兴庆区掌政镇租赁一出租屋,注册银川市兴庆区XX凉皮加工店生产凉皮。在生产凉皮期间,为了使凉皮色泽更新鲜、口感更筋道,于某某妄顾安全,在凉皮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硼砂,在此后的生产加工中持续非法添加。


2018年初,为了帮助表哥姬某某能够快速走上“致富”的道路,于某某将此店转让给姬某某,为提高销量,将此方法也传授给姬某某,以牟取暴利。


(网络图)


据了解,硼砂广泛的用途为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因其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砂,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而于某某、姬某某在明知食品中不得添加化学物质的情况下,从银川一家化工商店购进化学物质硼砂,并在后续的经营中长期添加硼砂。


2019年,该店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将该案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经自治区食品研究院检测该凉皮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同时在该加工店现场缴获剩余的硼砂28.4公斤。


于某某、姬某某无视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银川发布

编辑 /晁琴

责编/张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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