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证券期货投资 投资陷阱
一、非法证券活动
1.通过非法网站、博客以及QQ、MSN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或客户,推荐黑马等方式,骗取投资者钱财
案例:投资者张某在搜狐网页证券投资栏目,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涨停”、“杨百万18亿买3股”、 “私募拉升3只黑马”、“看明日6只涨停股”。 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中信证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被中国证券协会评为十大优秀证券网站”,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预留的手机号码,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张某说:“网上这些公司很多都是骗人的,我不信你们。”陈姓接线员说:“我们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你也可以通过搜狐等门户网站证券栏目相关广告链接查询,这个你就不用怀疑了。”他接着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来抓住了很多涨停板,公司实力很强,非常专业,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就能获利100%。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账户汇了季度服务费9380元,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
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却连连下跌。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打电话找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再去登录“上海中信证券”网站,也登不上去了。
避险提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网上“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2.通过电视、广播、 报刊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投资者范某看到某省卫星电视“涨停无限”节目,受邀嘉宾阎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公司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
范某经受不了诱惑,拨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接线员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电视节目中“老师”炒股可以达到的预期收益,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后,就能跟着电视节目中的“老师”炒股了,“老师”会推荐涨停股票。
之后数日,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势,就想先交钱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去4000元会费。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有上涨,甚至出现涨停,但没料到此后“老师”推荐的股票却一路下跌,范某懊丧不已。
避险提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往往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有的还不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投资者不可轻信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的股评“老师”和免费“送”股活动,也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也要保持高度警惕。发现电视台证券节目不规范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3.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北京投资者李某在H省电视滚动播出的“涨停先锋”证券节目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师有声有色地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几只股票。
李某见这几只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电视上的电话,接电话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业务员还声称:“你不相信我,电视台你总该相信吧!你也可以到《H周刊》等知名证券报刊查询我们的广告”,“我们能及时知道主力资金动向,跟私募有合作”。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个月。
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传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1个月,并推荐有内幕消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
避险提示:
荐股软件,是以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股票未来价格进行预测,有其固有缺陷和使用条件。没有“稳赚不赔”的软件。投资者使用软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4.以代客理财、收益分成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投资者王某接到某投资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专业证券投资机构,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过往推荐业绩特好。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与该咨询公司合作。第一只股票赚了1万元,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去了3000元。可是随后推荐的几只股票却连续下跌,短短数日亏损达数万元。王某想找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避险提示:
“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投资者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特别留意,不要上当。
5.警惕“股神”诱惑,严防咨询陷阱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股市日渐回暖,新股民人数大量增加,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也日趋猖獗。很多不法分子抓住股民“一夜暴富”的不健康投资心理和盲目相信内幕消息的心态,编造虚假身份、虚假机构、虚假地址,利用电话、手机、网络平台等进行虚假的宣传造势,以推荐股票保证盈利,提供内幕信息等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使不少股民掉入圈套,损失惨重。
北京市公安局从自身职能和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的重要举措。2009年,市公安局与证监会、北京证监局通力合作,联手出击,迅速打掉了一个以冒用合法证券公司的名义提供证券咨询为幌子收取高额会员费的诈骗团伙,破获了全国首起非法证券业务咨询诈骗案。
2009年4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接到某证券公司报案称:一名山东东营的投资者向该公司反映,有人冒用其公司名义,向其推荐股票并许诺保证投资收益率翻番,骗取其高额咨询费用。接到报案后,北京市公安局立即派民警到该证券公司了解情况,通过对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此事确存在非法证券业务咨询诈骗的重大嫌疑。于是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与此同时,监管机关也来电来函,表示将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共同查清此案,证券监管机关的支持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尽快查明案情,民警立即赶赴山东东营找事主了解情况,据事主介绍,今年二月份他接到一名自称金玉的女子来电,称其是某证券公司员工,通过上交所得知事主股票账户亏损。对方称目前证券公司投资部正在搞活动,如果与公司合作成为会员,公司可以负责推荐股票并保证短期内盈利10%以上,同时还可以提供股市内幕消息。半年的会费12000元,可以先交一半的会费6000元,等股票上涨赚钱以后再交另外一半。几天后,金玉和另一名自称欧阳鸿锦的女子又多次来电让其缴费,在权衡利弊后,事主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金玉提供的账号里汇入了6000元。其后几天,金玉和一名叫杨雪的女子通过手机飞信向事主推荐过几只股票,但均亏损。经再与金玉、杨雪等人联系后,对方改口说让其做中长线投资,至此事主发现被骗。
了解上述情况后,侦查员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于5月15日,一举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白某某抓获,起获作案工具小灵通电话、电脑、银行卡、记录骗得钱财数目的账本以及大量客户信息。随后,在民警的工作下,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5月17日自动投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化名金玉)、陈某某(化名欧阳鸿锦)交代,其二人原在一家炒股软件销售公司工作,但由于对收入不满,遂萌发了辞职单干的念头,并于今年二月初租用通州某小区一处住宅作为窝点,伙同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化名杨雪)冒用正规证券的名义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她们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客户资源和股民钟情于内幕消息的心态,以提供股市信息、投资咨询服务、推荐股票指导帮助炒股为名,向股民骗取所谓的高额信息费达7万余元。
6.以“海外上市”名义变相非法发行
一家没有生产经营迹象的“空壳”公司,却在一年半时间里轻松骗取近900名中外投资者信任,获得超过7000多万元的股权购买款。通过网站低成本的“华丽”包装,以及虚假宣传打造的“海外上市”预期,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空手套白狼”方式进行的非法发行一案,给投资者带来深刻警醒。
2006年12月18日,证券监管部门接到一封关于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匿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提到,利顿公司以海外上市为诱饵,“非法股权转让涉及资金1.4亿元之多。涉及1044名投资者(包括涉外投资者281名)购买了2744多万股利顿股票,占总股本的84.50%。”
这封厚厚的举报信中还一并罗列了该公司长达20多页的股东名单,即购买利顿股权的投资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码、电话、手机号码、住址、具体出资数额。
在初步判定该举报信可能来自涉案公司内部人士后,证券监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
根据举报人材料,负责该案的调查员迅速到上海工商局调取了该公司的注册资料。档案材料显示,利顿公司前身为上海长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过三次注册资金增加至3247万元,确实于2004年4月变更为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主要经营天然植物功能成分高纯单体及标准化提取物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芳持有公司最大比例股权,占总出资额的31%,举报信中的相关信息基本得到了印证。
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利顿公司三个服务器的网址,调查人员发现这家公司的网站看上去非常正规,且具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几乎可与跨国企业的网站媲美。网页中展示了大量公司大型生产、种植基地的图片,甚至还有国家领导人参观企业的照片。公司生产规模、利润等相关数据也显示出其“良好”的经营。另外,网站上行业政策、动态资讯等内容也在动态更新。
经过搜索,办案人员还发现,网络上关于利顿公司的好评报道频频出现,甚至在主流财经网络媒体上也能看到有关利顿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调研报道。比如,“公司项目技术在国际上处领先水平,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公司已与60多家国外企业、著名药业生产公司和科研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正着手进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等。
针对这些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前往该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进行了暗访,发现那里是一片荒地,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迹象,和网站上的基地图片不符。举报信中“公司基本属于停产状况”的描述得到了证实。
既然如此,为何有那么多人愿意出资呢?
“这是因为海外上市能让原始股持有人瞬间获取暴利,利顿公司员工的推销策略准确把握了当事人的心态。”办案人员解释说。
事实上,即便网站、媒体的宣传都非常逼真,“但一纸刊登在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其实早已露出了破绽,然而大多数受骗投资者都没有注意。”调查人员将从该媒体网站下载的这份公告提供给记者。
公告是2005年4月中旬刊登在某指定媒体上的。可以说,利用投资者对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注度,利顿公司的包装思路十分细致。公告内容是利顿公司已经由国内深圳一家券
调查人员在发现涉案人员已涉嫌集资诈骗刑事犯罪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从2006年12月中旬收到举报信,到2007年2月初,利顿公司的涉案人员便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下旬,该案件正式审理终结。
利顿公司“空手套白狼”进行变相公开发行的真相至此水落石出。2003年,江苏常熟居民朱建芳通过一定渠道,无偿获得一家空壳公司股权,接着通过虚假增资扩股、虚假验资等一系列手段,骗取了区政府、市发改委的有关文件,使这家原本经营范围是生产塑料橡胶制品的小公司,在2004年4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摇身一变成了“从事各类天然植物、高效保健品的研究和生产”的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随后,由朱建芳空手套来的原始股被大肆转让。朱建芳及其同伙通过设立网站、分发资料等方式,宣传利顿公司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且还通过多家投资咨询机构帮助其大肆转让。
自2004年6月起至2006年12月止,共有800余名国内外投资者以每股1.6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2000余万股股权,远超过公司注册信息中朱建芳所持股份的额度。据统计,在此期间,朱建芳从这些股权销售款中获得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以个人名义投入到其占有股份的另两家公司,以及应付利顿公司的日常支出等。
利顿公司案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案,主犯朱建芳被判无期徒刑,另一案犯干益民也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避险提示:
在这一代表案例后,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发行的警惕被提上重要日程。1999年《证券法》施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2005年修订的新《证券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包括向不特定公众发行和向特定公众发行超过200人这两种情形。
监管部门指出,不符合上述这些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就是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投资者在进行“原始股”投资时,虽然是受害者,但客观上也成为了非法活动的参与者。
二、期货交易风险案例分析
1.期货交易有风险,投资者参与要慎重
案例:小张打算今年年底要结婚,正在筹办婚事。一日他听说朋友说“炒期货能一夜暴富”, 便拿着筹办婚事的钱急忙到期货公司开交易。期货公司提交的文件他看都不看就签了字,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他提示期货交易风险他听也听不进去,给他讲解期货交易知识他不愿意听,他就觉得自己一定能赚到大钱,结果不到三个月就将自己用于结婚的钱输个净光。
案例分析:风险究竟有多大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下《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按照有关规定,交易者在开设期货交易账户之前,都必须签名确认已经阅读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一般的说明书开头就会提到:“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投资者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很高,适合于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都较强的投资者。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喜好承受风险或者财力雄厚,对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带来的重大损失不论在心理上还是资本上都具有较高的承受能力,那么股指期货才是适合你的投资品种。反之,如果你像小张一样,资金有重大用途,如:结婚、买房、养老、医疗等,那么还是不要参与股指期货这种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风险提示:
期货交易中一夜致富的故事不少,不少人就是听了这种故事后进入期货市场的;期货交易中把本钱都赔光的事例也有很多,但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讲出来。这中间,很多人因为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而遭受重创,倾家荡产;也有很多人只是纸上富贵一时,转眼又回归赤字;甚至还有很多人只听说了“期货”二字就盲目入市,结果犯了低级错误而损失惨重。由于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具有典型的杠杆效应,无论市场价格发生正向还是反向变化,造成的保证金浮动盈亏均是成倍增大。
期货交易收益较高,风险度也同样较高。不仅如此,如果交易过程中追加保证金不及时,投资者还面临被强制平仓风险,意味着投资可能会完全损失或产生更大的负债,所以,对于参与期货交易须慎重。没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最好不要盲目参与。在决定是否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清楚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究竟有多大,自己是否有这个承受能力。
2.委托他人交易蕴藏风险,投资者要留神
案例:陈先生是某市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多年经营,积攒下一笔不小的资金,这几年通过投资股票、权证、基金,获得了不错的回报。12月16日,陈先生通过证券公司报名参加了股指期货报告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培训,陈先生对股指期货的交易制度、风险防范有了初步了解,对股指期货投资跃跃欲试。陈先生找到讲师,询问相关情况,“您看像我这样没有时间看行情又想参与股指期货,可不可以委托期货公司帮我做交易呢?”报告会的讲师表示,按照现行规定,期货公司是不能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需要明确交易品种、买卖方向,开平仓方向,交易手数,否则构成全权委托交易。
陈先生不解地问,“期货公司不能接受全权委托,那可不可以委托做得比较好的人帮我交易呢,一方面可以节省时间,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盈利的概率”。讲师指出,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期货投资基金法,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限于私人关系层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讲师严肃地告诉陈先生,在商品期货市场里就出现过投资者委托他人交易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比如有的投资者偶尔没时间交易,就通过口头方式委托熟人交易,往往由于委托不明确或缺乏证据产生纠纷;再有一种就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账户委托给那些做得比较好的人进行交易,一旦盈利后与操盘的人分成,这样的委托一般订立书面协议。但由于操盘人的水平良莠不齐,再加上有的操盘人为了追求成交量以获得手续费分成,就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案例分析: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增加了一个交易品种,投资者在股市与期市之间难免分身乏术,因此有不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时段大多没能顾及股指期货交易。而不少期货公司也接到客户询问,期货公司是否有“代客理财”服务。按照我国现行的期货监管法规,期货公司不能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即使委托熟人进行交易,也存在风险。投资者一定要慎之又慎。
风险提示:
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缺乏相应法律保障,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很有可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与居间人(经纪人)打交道,投资者要小心
案例:王老太今年56岁,在某证券营业部结识了刘某。当时股市行情不太好,但是刘某不但吹嘘自己期货操盘能力强,而且称有色金属的期货行情很好,只要由他来操作一定能赚大钱。说得多了,王老太信以为真,于是同意刘某作为自己的操盘手,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并投资了15万元。可是刘某却为了获取手续费提成,不顾王老太持仓品种的走势频繁进行操作,导致账户中的15万元很快亏损至1万余元。等到王老太得知这一情况,为时已晚。
案例分析:在这一案例中,刘某就是期货行业中俗称的“经纪人”或“居间人”。这类“经纪人”或“居间人”(与之相对的是期货机构委托的“经纪人”或“居间人”)与投资者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他们通过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为投资者提供诸如开户指导、投资建议、操盘等服务,同投资者开户的期货公司或营业部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通过收取期货机构给予的开户提成和手续费提成以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收益提成等收入得以生存。但是,受手续费提成等利益驱动,少数“经纪人”或“居间人”常常在自身不具备操盘能力的情况下,无视投资人账户盈亏情况,频繁操作,以致使投资者发生重大亏损。
风险提示:
目前我国期货监管规范程度较高,只要投资者本人是自己账户的资金调拨人,资金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但是,一旦委托给了居间人等,投资者需要关注自己账户的交易可盈亏情况。当发现账户存在过高频率的交易和大额亏损等异常情况时,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从投资者自己委托“经纪人”或“居间人”进行操盘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看,有些“经纪人”或“居间人”自身资信情况较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4.期货交易有风险,切勿听信获利承诺
案例:王奶奶靠经营小生意积攒了50万元养老钱,平时将这笔钱存在银行。一日王奶奶在银行办理存款,遇到一自称是“期货交易高手”的李某。李某对王奶奶说:“现在银行存款利息这么低,您怎么还存款呀?不如用来做期货,我保证你三个月稳赚50万。”王奶奶听了,心里一动,但又担心被骗,问道“你不会把我的钱骗走吧?”李某急忙解释说:“您可以亲自到期货公司开户,我可以帮你操作,而账户里面的钱只有您自己才能取走,别人是取不了的,放心吧!”王奶奶这下放心了,于是跟着李某到期货公司开户,签署合同是看也不看就着急地签了,并一心美滋滋地想着李某保证他稳赚的承诺,把自己的交易密码也交给了李某。开户入金三个月后,王奶奶想到期货公司提取利润,这时才发觉,并不是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李某已不见踪影,怎么也联络不上。慌乱之下赶到期货公司一查,发现30万元保证金的本金已亏损掉20万元。王奶奶急了,找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理论……
案例分析: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获利承诺是欺诈行为之一。在我国的期货市场中,因获利承诺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投资者只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由于违规者通常资信水平较低,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得补偿。
风险提示:
天上永远不会掉下馅饼,更何况是期货交易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要认真阅读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合同条款,切勿听信他人的获利承诺。
5.账户信息要保密,投资者不可大意
案例:小王在期货公司开户不久。虽然公司提供网上交易的服务,投资者在家里也能够方便地通过网络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小王还是喜欢在公司的散户大厅进行交易,一来热闹,二来可以和其他投资者交换对行情的看法。一来二去,小王和另一位投资者小梁成为了好朋友,他们互相交换了交易账号和密码。这样,在各自外出的时候就能为对方照看一下交易,以免在行情剧烈波动的时候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半年后,由于琐事,2人关系变坏,小梁于是转到另一家公司开户也更换了密码,但小王却把交换密码的事情忘了。不久,期货行情剧烈波动,不怀好意的小梁盗用了小王的账户,在行情上涨的时候故意做空,使小王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由于投资者自己的原因泄露交易账号的密码,虽然在法律上应当由非法交易的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很难找到非法交易者。因此,损失往往会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账号和密码信息是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最重要的资料,它是交易系统识别投资者身份的唯一信息。一旦泄露,客户资产将面临着威胁,如,被人恶意操作,导致重大亏损。此外,虽然资金不会被直接转走,但由于期货交易有其特殊性,还是能够通过交易手段将客户资金间接转移到其他账户之中。
风险提示:
投资者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密码等账户信息。密码设置要有一定的难度并经常更换,以避免被破解。同时要经常关注自己的账户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马上采取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非法期货是黑洞,投资者应避而远之
案例:小李在外企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对国际市场比较了解。他十分看好黄金和汇率的期货交易,某日在网上浏览时,发现了一家投资公司提供境外的黄金、利率和汇率等品种期货交易的服务。小李认为,这家公司提供的黄金交易以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报价为准,这样的报价从很多渠道都能够得到,不会被人为篡改。而且,交易资金通过银行在境内划转,安全性也比较有保障。于是,小李投入了50万元通过这家公司参与黄金期货交易。1个月下来,小王亏损了40万元。小王对此感到十分困惑,自己对行情的判断并没有错误,怎么会亏钱呢?他认真回忆了这1个月来的交易过程,终于发现了问题。首先,这家公司交易系统的报价中每天行情的开盘价和收盘价与境外报价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行情剧烈波动时,系统的报价与国际报价却有出入;其次,每到行情突变的关键时刻,就会出现行情中断、下单系统繁忙等情况,开仓、平仓都十分困难;再次,只要是对自己有利的单子,多半都无法成交。小王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案例分析:一些非法代理境外期货交易的公司称,行情完全依照公开的国际市场价格,没有造假的可能;资金存放在银行,除非账号密码泄露,资金绝对安全。但是,不少投资者却发现,交易中行情的演变过程往往会被公司做手脚,行情还会在关键时刻中断,交易系统也会在关键时刻瘫痪。这些情况,往往会造成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风险提示:
进行期货交易务必弄清市场及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性,过去我国发生过不少以期货公司名义行不法交易或非法集资、诈骗之类行为给群众带来严重损失。这些不法交易机构往往打出诱人的招牌,以高收入高回报为诱饵,欺骗群众上当。更有部分群众置机构的合法性于不顾,冒险参与组织的非法交易活动,企图捞一把就走。这种情况下发生了损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国内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只有上海、郑州、大连及金融交易所4家。除了在这4家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之外,包括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均是非法的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其中,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 强行平仓,谁来负责
案例:老姜是个老股民,他持有的很多股票已经长期被套。在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后,他对自己持有的有浮动亏损的头寸也没及时平仓。他总坚信自己的判断没错,但是行情却一直向不利于他的持仓的方向发展。有一天,他接到了期货公司的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的通知,他未在意。结果第二天开盘,老姜发现自己的仓位已经被期货公司平掉。他认为期货公司无权对他的仓位进行平仓处理。
案例分析: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的,投资者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头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风险提示:
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执行强行平仓,既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权利,也是期货经纪公司的义务。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对客户的持仓头寸进行强制平仓,其中所带来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8. 胜诉之后,投资者还要重视执行程序
案例:接上例,王老太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刘某。与刘某几经交涉,刘某答应在4个月内每月赔偿王老太2500元,共计1万元。条件是这次的纠纷一笔勾销。王老太心想,能赔一点是一点吧。于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是,刘某在支付了1次赔款后,就在也不进行赔付了。王老太忍无可忍,在第2个月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支付余下的赔款。拿到判决书后,王老太很高兴,认为一定就能够获得赔偿。于是就在家里等着。但是,半年过去了,还是没见到赔款的影子。
案例分析:不少投资者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产生纠纷后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投资者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多数会坐等败诉方主动赔偿。
风险提示:
部分投资者就像这一案例中的王老太一样,胜诉后往往忽略了申请法院执行的问题。后果常常是贻误了最好的执行时机,甚至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使生效的胜诉判决变成一张废纸。在实践中,败诉人多数不会主动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且申请法院执行还有期限,期限一过,法院就不会再受理执行的申请了。这就要求胜诉方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法院执行判决,以防止败诉人的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使得胜诉的判决内容无法实现,空欢喜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