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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玻璃瓶砸、互殴……广东一男子被丈母娘家暴,法院这样判……

2017-11-25 广州日报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去年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家暴受害者。今年以来,广州天河法院共计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份。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梁夏生表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家暴受害者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天河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收任何诉讼费用。


 

女婿岳母互殴 法官签两份保护令

今年,杨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竟是他的丈母娘。杨先生与妻子婚后第6年开始分居,夫妻俩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恶化。


杨先生提交了报警回执、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收费单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他头部被玻璃瓶砸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眼部挫伤为轻微伤。杨先生申请法院裁定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并禁止殴打威胁他以及接触两个孩子。


法官审理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实,故支持杨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殴打、威胁他的申请。对杨先生提出要求丈母娘搬出现住所的申请,法官查实,杨先生的丈母娘现与其女儿住在一起,杨先生与妻子正处于离婚诉讼中,现已分居,故丈母娘居住在现有住所,并不会对杨先生造成直接人身伤害,且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需处理的共同财产,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其居所,并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杨先生并未提供其丈母娘对两个外孙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禁止丈母娘接触外孙,缺乏事实依据,法官也不予支持。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后的第11天,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内容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骚扰、辱骂、殴打、威胁自己和家人。为避免双方继续伤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胁、殴打她本人的请求。但丈母娘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或存在家暴危险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殴打、威胁其自己的家人的申请。




梁夏生表示,当事人要想成功获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有证据意识。他建议,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街道庇护中心的材料等。在法庭上,申请人必须拿出可以证明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将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力证据。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为申请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份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人,可以责令施暴者搬出申请者的家,也可以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今天,

让我们一起摒弃家暴认识误区,

向家暴说不, 转起!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阚倩

来源:广州日报、@人民日报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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