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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侵犯17岁少女,检察院介入后"冰释前嫌"?官方:仍在开会研究

广州日报 2018-10-01

“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

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

听起来那么美好。


强奸案“冰释前嫌”遭质疑


据中国之声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称,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争议文章被删  

鲁山县宣传部:正开会研究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22日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我们正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检察院、省检察院都正在进行……”


记者:省检察院和鲁山检察院正在协商是吗?


工作人员:对对对,他们现在是检察院有专门人员(来研究),因为报告都是系统内部统一来弄”。



来源:微博截图


网友:凭什么?



清华教授:强奸犯罪不能进行调解


文中提到的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律师:嫌犯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无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强调: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


钱列阳:“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是法律的规定,这个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他(鲁山)这个作案的时候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他还是符合这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的;第二个,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所以这个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一个性质”。


“和解”不等于免除刑责 

“冰释前嫌”表述不当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采访时说:“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来说,它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被害人一方这种保护,那是不是达到了应有保护的那样一个全面的、一种周到一种考虑?”


又曝“双方和解”故意杀人案


官方迟迟没有发声,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显示,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学校高一年级学生,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鲁山检察


对未成年人案件

“一味强调宽容实际上是一种偏离”


系列案件引发更广泛的思考: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法律精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一味的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


张建伟表示:“现在总体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对于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的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它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给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所以现在的一些司法机关,我觉得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来看待这个未成年犯罪的罪罚的问题。从很多案件来看,现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来看,它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倾斜的。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种偏离的现象”。


让犯错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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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之声(zgzs001)、人民日报(rmrbwx)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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