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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告】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2017-07-27 中国宣恩网

为切实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我县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立即停止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公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关闭生猪屠宰场所,逾期不关的由县畜牧兽医局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设备(工具)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畜牧兽医局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注射沙丁胺醇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移交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明知从事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储存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猪及其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死病害猪肉等涉嫌犯罪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生猪等畜禽养殖、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投诉举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宣恩县畜牧兽医局0718—5834131;宣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宣恩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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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章平@凉亭,微信号:oyang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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