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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丨“未批先建”开发商原来是“老赖”

2017-12-26 唐洪涛 中国房地产报

中房报记者  唐洪涛   烟台报道


12月19日,中国房地产报对烟台盛福苑小区未批先建一事进行了报道,这只是冰山一角,该项目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比如,开发商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债务,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中。


“高盛”原是“老赖”,土地已被查封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表明“高盛置业”是老赖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榜失信黑名单,原因是其拖欠林某个人债务107万元。该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查询获悉,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5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2006-31366、2006-31367、鲁(2017)烟福不动产权第0002350号、鲁(2017)烟福不动产权第0002351号、烟J(2010)4053号;有36套房产所有权,权利证号分别为Z01973(1套)、Z00855(1套)、Z01946(4套)、 Z01945(21套)、F034479(3套)、F034480(1套)、F034479(4套)、F034495(1套)。该公司还持有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的股份。


奇怪的是,“因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多起被诉案件中都得以全身而退:比如,其与上海一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执行金额仅28余万元,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鲁0611执445号终结执行裁定,因“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再如,在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姜某、林某、刘某、李某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中,均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查封财产无法变现为由,终止了执行程序。


更奇怪的是,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虽登上了失信榜,但照样不影响其从银行系统融资,2016年2月5日,该公司从烟台农村商业银行成功借贷2400万元。


土地已被法院查封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又从一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看到,关于沈阳远聚龙创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封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鲁(2017)烟台市福不动产权第0002350号、鲁(2017)烟台市福不动产权第0002351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止。



44部门联手治理,“老赖”却仍能贷款


2016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银行等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是不诚信的表现,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目的就在于在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而山东高盛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上榜失信黑名单,还能从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数千万,对此,法律专业人士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高盛置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按照常规,根本无法取得银行贷款。与此同时,“高盛置业”仍旧能正常从事房产项目开发及招标投标活动,开发建设福盛苑住宅工程项目,对此,律师认为,“高盛置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项目开发、工程招投标、政府审批、资质认定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均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对“老赖”要严惩不贷,方能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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