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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腑 | 谢飞:呼吁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

2015-09-15 谢飞 青年电影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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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中国著名导演艺术家,代表作有《湘女萧萧》《本命年》《香魂女》《黑骏马》《益西卓玛》等,曾获得过柏林电影节金熊奖、银熊奖等多项国内外电影大奖。更是因为其电影获得2012年度“金大中诺贝尔和平电影奖”,该奖项旨在表彰以电影作品支持民主、人权与和平的电影工作者。



呼吁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

谢飞/文


电影局等有关部门及电影业同仁们:


我国实行多年的“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办法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早已不适应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现实了。我以为,以电影分级制来取代行政审查,是现今我国电影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改革课题。


一、从1950年开始的行政方式的电影审查,到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电影审查规定”,开始了行政法规的管理。多年来,虽然此规定经多次修改、细化,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官员素质不等诸原因,执行中常常出现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和“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条文相悖的现象。


远的例子:1994年3月12日,广电部下文《关于不得支持、协助张元等人执导影视片及后期加工的通知》,处罚张元、田壮壮、王小帅、吴文光等7位电影导演7年内不许执导影片,因为他们导演的影片《北京杂种》《蓝风筝》《冬春的日子》等未经审查参加了国外电影节。由于这一决定,田壮壮导演7年没有导演新作品,其他人则去执导不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如《东宫西宫》等。以后许多年中,姜文、娄烨、贾樟柯等电影导演也陆续受到过同样的剥夺文学艺术创作权利、禁止执导电影多年的行政处罚。我当时问询过电影局干部:“这个决定不是违犯宪法吗?为什么许多小说、美术、音乐、戏剧作品出国发表、展览,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电影出展却成为违规犯法了呢?”此官员回答说:“我们认为所有电影都是代表国家的。”这个观点不仅今天看来很荒谬,当时也难自圆其说。



近的例子:由我担任艺术顾问的影片《XXX》(因该片还在审查过程中,姑隐其名),于2012年8月20日送电影局审查。4个月了,还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的、正式的审查意见。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版)第十八条(二)条的“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电影管理局已经严重超期,负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信中隐名的影片为崔健执导的《蓝色骨头》,该片已于2014年10月17日在国内上映


据了解,该片被定为“问题影片”,需等有关领导审看。据说“问题”主要是影片内容涉及“林立果选妃”及同性恋。我认为这两个内容,并无违犯中的“十禁止、九修改”的条文。(详见06年版)


该片讲述了“文化大革命”中一个女孩子的命运悲剧,控诉了“林立果选妃”对她人生命运带来的巨大危害。据说,片中出现了的林立果和林彪的镜头不被许可,要删除。不知这是根据哪条国家法规?多年来,在书籍、报刊、影视等文艺作品中对林彪集团文革中的罪行揭露与批判到处可见。92年的电影《周恩来》里,林彪和林立果“小舰队”活动的场面都早有表现,三十年后的今天,怎么又成了禁区?




关于此片,某广电总局的领导曾对我说:“同性恋不能在电影中表现,有领导人说过话。”影片中的女主人公在文工团爱上的男舞蹈演员有同性恋倾向,影片有分寸地涉及了这一现象。我以为,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事实,公众与法律均应尊重其存在。影片对此并无褒贬,怎么不能表现?领导人的讲话是代表法律,还是代表个人?这些年,一些电影立项、审查时,不时传出的不见法律法规的要求,诸如“现代题材不许有鬼”“不许穿越”“不许婚外恋”“不许写某些政治历史事件”等,说明现在实行的审查制度不是“法治”,还是我们早就想结束掉的“人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各种文学艺术种类也应该一律平等。试想,如果作家莫言,每写一部小说前,都要到有关部门立案、批准。完成后都要请有关文学专家与工、青、妇、法、教、少(数民族)等行政部门三四十人集体审看,逐段、逐字地提意见、修改,还会有今天的诺贝尔文学奖吗?


二、将现行的行政管理式的电影审查,改变为法律制约、行政监督、行业自治、自律的电影分级制,是改革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国家以行政方式统一管理的电影立项与审查制度,早已没有了实质性的社会、经济、思想、文化意义,而是一个制约文化娱乐市场繁荣、扼杀艺术思想探索、浪费行政管理资源的陈规陋习。


去年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号称791部,实际能进入影院见观众的不到200部,畅销的更少。有多少立项与审查工作是无意义的行政资源浪费?而现实中,通过碟片、电视、国内外各类影展放映的未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数量很多,加上正在兴起的数量众多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执导的网络电影、微电影,国家行政部门能够去全部审查吗?


法治国家就应该讲管理交给法律与社会去做,交给市场去做。就像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等文化艺术产品那样,在法律和行政的监督下,由创作者与出版社、发行商去把关,去对法律与社会负责。电影谁制作,谁发行,谁放映,谁就要对法律和社会负责。


纵观世界,没有几个国家像我们这样,几十年来为文化艺术的一个品种电影从上到下专门设立如此庞大的行政管理部门,浪费惊人的纳税人上缴的金钱。有些国家连文化部都没有设立,如美国,而他们的电影业却是全世界最发达的。要认识到,法律和市场是管理文化商品的最好方式,行业内人士与专业协会的自律及自治是其主要的方法。


电影局搞了几十年电影分级的研究和实验,得出的结论是:社会主义国家不适合电影分级。这个结论实属荒谬。其实,参考我国报刊、文学、音乐、美术、音像等出版业正在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通过的修改版),其“总则”里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仿照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分级方式,由国内的“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与“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去协商、制定与实施分级标准与方法,是完全可行的。今年2月,国内北京博纳星光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些影院,对放映的影片标出适合观看年龄的分级,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2年前,即1980年10月初,一代电影表演大师赵丹先生临终时说出了他的肺腑之言:“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 对照今天电影业的现实,他的遗言仍旧切中要害。


改革就要做实事。


呼吁有关部门和电影业的所有同事们,行动起来,探讨与研究电影事业的这一重要改革!


导演、北京电影学院教授

谢飞

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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