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节选自厦门大学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赵燕菁老师的新书《大崛起:中国经济的增长与转型》。文章从土地财政之“功”、土地财政的问题与风险、土地财政的升级与退出三部分来论述土地财政的历史与逻辑。原文篇幅较长,观察者网分两篇刊载,此为第二篇。
► 赵燕菁
【导读】 本文节选自厦门大学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赵燕菁老师的新书《大崛起:中国经济的增长与转型》。文章从土地财政之“功”、土地财政的问题与风险、土地财政的升级与退出三部分来论述土地财政的历史与逻辑。原文篇幅较长,观察者网分两篇刊载,此为第二篇。
(1)对企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可率先征收财产税; (2)对永久产权(如侨房、公房等),可以开征财产税; (3)对小产权房、城中村,可以结合确权同时开征财产税; (4)对有期限的房地产物业,70年到期后开征财产税的同时转为永久产权; (5)在老城区新增住宅用地拍卖时就规定要缴纳财产税; (6)可以缩短老城区及附近新出让项目的期限,如从70年减少到20年或30年,到期后,开征财产税; (7)所有已经有完整产权的物业,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才可以强制拆迁,物业均按市场价进行补偿; (8)愿意自行改建的,在容积率不变且不恶化相邻权的条件下,允许自我更新; (9)愿意采取集体改造的,自行与开发商谈条件。个别政府鼓励的项目(如危旧房改造),可以以容积率增大等方式予以奖励,这可以很好地解决“产权分别到期、涉及的利益分别出现”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