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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草案将对卖淫、嫖娼从严打击

2017-01-18 曹德全 曹德全律师


安部于2017年1月16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公告称:“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注意到,《意见稿》较原《治安处罚法》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比如关于卖淫、嫖娼问题与原规定相比较而言,处罚的力度更大了。


原治安处罚法关于打击嫖娼卖淫的法律条文: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的相关条文表述为:


第八十四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实施前款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对卖淫、嫖娼者情节轻微的罚款幅度有所提高,对在于公开场所拉嫖的,打击力度更大,提高了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打击力度。草案同时对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提出了要求,对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草案规定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看来对于立法者来讲,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势在必行,对于那些倡导“卖淫、嫖娼应合法化”的论调,可以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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