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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历史深处的忧思(视频)

2017-03-02 曹德全律师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w03696h37n4&width=500&height=375&auto=0贺卫方教授在知无知的演讲:历史深处的忧思

到贺卫方,就不能不提到1998年初刊登在《南方周末》上的一篇文章《复转军人进法院》。正是从这篇文章,贺卫方开始在大众传媒的层面上进入更多人的视野。也正是从这篇文章,人们开始逐渐认识这位敢于直面中国司法现状、不愿躲在书斋里不闻天下事只读圣贤书的学者。这篇文章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司法系统人才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与此同时也遭到了来自军方和法院系统的强烈反应和巨大压力,《南方周末》甚至为刊登此文而致歉。然而贺卫方并未因此而“逃回”书斋,不问世事。相反,关注司法现状成为他关注中国整个法治状况的路径和突破。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的足迹踏及大江南北,在基层法院、大学,甚至在偏僻的乡村,人们都能看到他的身影,感受到他为传播法治理念和思想的不懈努力。


自1998年开始,他每年在北大以外的演讲都不下30场,几乎是不到半个月就有一场,与此同时,一大批关注现实的文章出现在媒体上,并最终汇成学术随笔集《法边馀墨》、《具体法治》以及《运送正义的方式》,这在一向偏好长篇大论、不屑于其实也不善于挥洒自如的小文章的中国法学界颇显“另类”和难得。也正是这些豆腐块文章在给人们带来精辟、独到和理性的法律分析与法治理念的同时,也闪现出贺卫方在学术上的灵感和远见。




刑法小知识

上期答案

【参考答案】属于多次盗窃。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换言之,成立多次盗窃,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据此,客观上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多次盗窃了的事实的,依然属于多次盗窃,进而成立盗窃罪。

本期案例

A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B受A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A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A、B即被抓获。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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