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于欢杀死辱母者,警方过错应予重点考量

2017-03-26 曹德全律师

                      文丨江玉楼


《南方周末》3月23日报道了山东聊城一起催逼高利债导致的杀人事件。暴力催债团伙三伤一死,杀人者于欢是被一起羞辱的欠债人苏银霞儿子。一审判决于欢犯下故意伤害罪,考虑受害人过错,判处其无期徒刑。社会舆论不接受这个判决,认为它显失公正。

  

一审在量刑的时候,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同时认定于欢配合拘捕,坦白交代,所以做出如上判决。辩护律师的意见,则集中在于欢是防卫过当,因为新闻报道对此部分法理较少涉及,有语焉不详之感。实际上,此案重点更应该是警方过错,这才是量刑关键。

  

我们看到,这个报道之所以引起巨大反响,一是它揭示了暴力催逼高利债的种种恶性,除了常规恐吓之外,包含逼停正常生产,利滚利无休止的贪婪,以及令人发指的羞辱恶行。本案中,催债人当着儿子的面,拿出生殖器磨蹭苏的脸,于欢杀人被认为缘于可理解的激愤。

  

本案揭露的第二个重点,是警方在介入此类明显是黑恶性质的催债时,不能有力阻止,实际言行或有偏袒放纵。民警在接到报警,进入催债团伙羁押苏银霞工厂的接待室时,轻描淡写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走人。这对于事态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警在出警之后,面对一个显然是暴力催债的恶劣现场,本应该带离施暴者离开调查,但却轻飘飘说出那种话,尤其在危险没有消除的情况下离开。警察来了又走,正是这个草率至极的处置举动,令施暴者肆无忌惮,原来叫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于欢随即陷入绝望。

  

对苏银霞与于欢的非法羁押、围困羞辱从白天持续到深夜,由于报警,于欢更害怕被报复,警察的离开,加重了他的恐惧。而我们知道,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不负责任的离开之后几分钟时间内。警察过错是杀人导火线之一。

  

从新闻报道看,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个解释相当牵强。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忽视这一量刑因素是让人费解的。

  

本案中被刺伤的另外三人已经对于欢提出民事赔偿。他们当然有这个权利,但作恶者的纠缠追击,与法庭无视警方过错、回避高利贷的暴力定性,也大有关系。换句话说,法庭对这起涉及高利贷暴力催债团伙、警方过错、被逼杀人缺乏一揽子全面论断,一审判决值得推敲。

  

比如,“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所以犯下故意伤害罪;“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是否认防卫过当。对照判决书内容,在仔细还原于欢杀人前后各方的行为动作,这个判决不能服众,也在情理法当中。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

  

总之,引爆舆论的是暴力追债人逼迫儿子观看母亲遭污辱。再纵观案子的辩护与审判,防卫过当也许是辩护策略,但警方过错理应被纳入量刑范围,与被害人过错并置,并且承担绝对关键的考量比重。这也是司法面对民间高利贷暴力滋长应该有的回应。






                                文丨西坡


总有一些新闻令人不忍卒读,比如南方周末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弱者在极端环境下的反应和遭遇,总是容易引起共鸣。我们很容易设想,假如自己落到那步田地,会有怎样的命运。


每一个想要逃离北上广的人,都应该读一读《刺死辱母者》。因为你要回去的家乡,可能具有同样的生态环境。事实上,故事发生地正是我的家乡,我感到深深的耻辱。


简单概括一下新闻。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可以想见,警察的离开对受害人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他们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备受摧残,不知道还要经历怎样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虽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训,但此刻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