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头顶上的安全!这种行为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
11月13日,浙江东阳一名三岁幼童被高空坠下的金属阀砸伤昏迷;
11月21日,山东济南一小区内有人连续抛下大瓶的果汁、木棍等物,一名老人被砸晕;
11月26日,深圳龙岗一名男子被高空坠落的喷雾气罐砸至右眼严重受伤。单是过去的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国内已经发生了多宗高空抛物、坠物致人受伤的案件。
在我镇
高空抛物、坠物也时有发生
家住维港湾一楼的何先生就一肚苦水
维港湾住户 何先生:“我在维港湾住了十年,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刚开始是烟头、清洁用品,入住率越来越高后,连花盆的小石子、生活垃圾、玻璃樽也曾试过,还差点砸中人,当时我真的很害怕。”
维港湾物业部负责人介绍说
小区内高空坠物、抛物偶有发生
今年10月就发生一宗比较严重的
维港湾物业部负责人 推金祥:“最严重是5栋,出现了抛下鹅卵石的案例,我们及时到了现场拍照,向本栋业主宣传,也报了警,警察过来处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31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持续出现、危害之大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谢惠仪
小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根据《意见》第五条、第七条,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达到量刑标准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尤其对重伤、死亡等的特定情形还要从重处罚,最高量刑可判至死刑。
《意见》内提到“高空抛物”和
“高空坠物”两个概念
那么他们的区别在哪里呢?
谢惠仪
小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意见》中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人为”,“人为”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就属于高空抛物,例如:乱抛垃圾致人受伤。若非“人为”,或对损害结果不能控制、或因管理疏忽的情况下致人损害,这种情况就属于属于高空坠物,例如外墙瓷砖剥落致人受伤。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区分的意义在于:考虑责任承担时,责任主体的具体区分。
《意见》强调,二者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在实际生活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会出现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情况,这种情况可能就要全栋楼的业主、租户去共同担责。
谢惠仪
小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意见》中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都是追责的主体,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所有人即全栋楼的业主、租户就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是侵权人,才可以免责,否则,法院会适用侵权责任法,依法判决全楼业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赔偿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发生事件后,相关部门应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追究其承担侵权责任,减轻当事人诉累。
那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呢?针对高空抛物有两种途经,一是事发时全户人员都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据,二是可以提供直接证据找出侵权人;而针对高空坠物,所有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应提供日常对物业已尽到定期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相关凭证,或提供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其他证据,甚至利用各种手段找到实际侵权人。
避免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
我们要做到心中有“畏”
包括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敬畏
共同补上法律和道德的短板
一起去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维港湾物业部负责人 推金祥:“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得还不够,希望由有关部门配合,印一些彩页,在公告栏或者大堂宣传栏里宣传。我也希望住在高层的业主,注重一下高空抛物的行为,劝导小孩、老人,在家庭里多做一些指引。”
住户 何先生:“呼吁一下高层业主,最重要是跟家里人沟通,有些公德心,让他们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法律责任。希望所有小区的业主都注意这个问题。”
让我们行动起来
杜绝高空抛物
并告知家人、亲朋,教育小孩
不要高空抛物
避免因图一时的方便
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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