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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行程!新市社区强制疫情发生地来榄人员停止经营并接受居家健康监测
2月2日,新市社区接群众反映,文田路一批发商行的疫情发生地户籍人员吴某夫妇回到小榄后,不遵守防控措施,执意开门营业。
得悉情况后,社区立即联同公安部门到场处置,经教育,吴某夫妇配合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任何隐瞒病史、隐瞒症状、隐瞒行程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家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罚。
疫情防控中公众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热门推荐(点击可打开)
编辑 梁洪伟
一审 刘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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