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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杀你,你反击了却可能判刑?在中国正当防卫这么难吗……

梅园西墙的王半仙 沪江英语 2019-01-02

就在昨天,江苏省的昆山传出了一件震惊全国的新闻。


8月27号的晚上,网上流传起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着宝马的男子与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在街边争吵,随即宝马男从车里拿出一把长砍刀开始追砍骑车男。


但结果,追的途中刀掉了,然后骑车男捡起刀来还击,把宝马男杀死了。


(事发街口)


事情讲到这里,大家都觉得这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吧,毕竟被人拿着刀追杀,发生这种结果完全在情理之中。


然而,随后网上流传的信息却让许多人大吃一惊,


据澎湃新闻报道,专业律师给出的看法是,骑车男很有可能被判“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网友们这下沸腾了,难道我们在被人追杀的时候不能反击?


所谓的“正当防卫”原来这么难吗?


仔细一查,这个事件并不单一,国内早已发生过多次类似的事情:



即使是对方人多势众,即使是要保护自己和家人,即使显然已经可能有生命危险,这名司机的行为仍然没有被判为“正当防卫”,还要做5年牢。



看到这样的事,心里真的出现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想要“正当防卫”怎么就这么难?到底什么才叫“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dʒʌsti,faiəbl di'fens/

正当防卫


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的类似案例,


2011年1月的时候,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个轰动的案件,一名叫萨维德拉的14岁男孩在校车上被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


他本来不想和他们起冲突,于是逃下车,但这些高年级学生追了下来,还用拳头打他的头。


最终,萨维德拉把领头的霸凌者连捅了12刀,导致其死亡。


(出庭受审的萨维德拉 Jorge Saavedra)


当时这把刀是他自带的,霸凌他的人则没有带任何武器,


而最终佛州法院给出的判决是:“自我防卫”成立,“未成年二级谋杀”不成立。


A judge's ruling granted a motion to dismiss the second-degree murder charge against Jorge Saavedra in the death of 16-year-old Dylan Nuno on the grounds that he acted in self-defense under Florida's 'Stand Your Ground' law. The State Attorney's Office has indicated that it will not appeal the ruling.

一名法官批准撤销了对 Jorge Saavedra 的二级谋杀指控,该人在案件中导致了16岁的 Dylan Nuno 死亡;法官给出的理由是,他这是在佛州“坚守立场”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的自我防卫。州检察官办公室表示他们不会对这个裁决提出上诉。


这个事件当时在美国引发了不小的热议。


(He took my dignity. So I took his life.)

(他夺走了我的尊严,所以我夺走了他的生命)


看到这我们不禁要问了,为什么中美两国对正当防卫的判定差异如此之大?


我们真的有实际上的“正当防卫”权力吗?


与美国的同类案件相比,中国法院对“正当防卫”的判定真的可以说是极端谨慎,门槛非常之高。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调取了226份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判决书,里面最终认定正当防卫的只有6%。


而反观全世界,中国这种“大陆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普遍都要比像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要严格。



大陆法系vs.普通法系

Civil Law vs. Common Law


首先我们得讲一讲什么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


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法律系统。


我们中国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这种系统的特点是有成文的法典,法官做判决的时候是根据这个法典以及法典的派生来做的。


Civil law is a legal system originating in Europe, intellectualis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Roman law, the main feature of which is that its core principles are codified into a referable system which serves as the primary source of law.

大陆法系是一种发源自欧洲的法律系统,是基于罗马的法律框架发展出来的,其主要特点是有一个成文的参考系统,所有的法律核心原则都记录在这个系统中,它被当做法律的首要源头。


日本德国也是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


(玩过日本知名法庭游戏《逆转裁判》的人应该都有印象)


与我们相对的,是英美这种“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这种法系又被称为“判例法系”(decisional law)


它的依据不是法典,而是以前所有法官做出过的判决。


它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地方。它原本是英国历史上的外来殖民者采用的一种权宜之计,但后来大家却发现这是一种很有发展性的良好系统。


The intellectual framework of the common law system comes from judge-made decisional law, and gives precedential authority to prior court decisions, on the principle that it is unfair to treat similar facts differently on different occasions.

普通法系统的知识框架来自法官做出的判例,它为法庭此前做出的裁决赋予了先入为主的权威性,不过这也需要遵循一个原则:在不同情况下对相似事件做出不同判决是不公平的。


两种系统的具体分布可以看下图:


蓝色:大陆法系

红色:普通法系

褐色:两系混合

黄色:伊斯兰教法


可以看到,中国整体上是个大陆法系国家,不过香港特区采用的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撤退义务

Civil Law: Duty to Retreat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正当防卫”的判定着实相当苛刻,我们要求“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这是什么意思?


就比如说,当宝马男拿着刀来砍骑车男的时候,这个侵害是存在的;但是,当他的刀掉了,被骑车男捡起来了,他没有办法砍骑车男了,那他对骑车男的侵害就并不“客观存在”了。


除了这一点麻烦事,还有“限度条件”“主观条件”两个麻烦。


所谓的“限度条件”就是,你反抗的手段不能过当,比如你被人围殴却用刀子突围,那就至少是防卫过当;而且这一块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死伤结果,而不是防御者当时的处境。


此前就有湖南出租车司机在被劫之后撞死劫匪,然后被判刑3年:



至于“主观条件”则更麻烦,就是说你心里当时想的只能是制止对方的加害,而如果法官判定你当时想的是复仇,那你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总的来说,这样的法律框架下通常要求被害者执行“撤退义务”(duty of retreat),也就是说,你先别想着反抗,而是想尽一切办法躲开对方的加害。


In law, the duty to retreat is a legal requirement in some jurisdictions that a threatened person cannot stand one's ground and apply lethal force in self-defense, but must instead retreat to a place of safety.

在法律中,撤退义务是一些司法体系提出的一种法律要求,它指的是:受到威胁的人不能坚守自己的阵地并动用致命暴力来自卫,而是要撤退到一个安全的地方。


对此,很多人都发出疑问:


那如果跑不动、跑不了,是不是就活该倒霉呢?



普通法系:坚守阵地

Common Law: Stand Your Ground


如同刚刚所说,普通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普遍宽松的多。


在这些体系里,被威胁的人首要遵守的原则是“坚守阵地”(Stand Your Ground)


A stand-your-ground law is a justification in a criminal case, whereby defendants can "stand their ground" and use force without retreating,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defend themselves or others against threats or perceived threats. 

坚守阵地法规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辩护,就是说:当防卫者要保护自己或其他人免受威胁或潜在的威胁时,可以“坚守自己的阵地”并动用武力,不用撤退。


An example is where there is no duty to retreat from any place where they have a lawful right to be, and that they may use any level of force if they reasonably believe the threat rises to the level of being an imminent and immediate threat of serious bodily harm and/or death.

这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当你处于你可以合法逗留的地方时,你没有义务撤退,并且,当你觉得面对的威胁已经紧迫到会对你造成身体伤害甚至死亡,并且这种思考合理时,你有权动用任何等级的暴力。


虽然普通法系国家以前也有广泛要求撤退的时代,但许多法官和民众都认为,“撤退义务”是在鼓励懦夫的行为(cowardness),并不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


因此,他们的整体发展方向一直是鼓励“坚守阵地”。


此外,1921年,大法官霍姆斯在一次判决书中写道:“在面对举刀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作出充分恰当的反应。”



大陆法系vs.陪审团

Civil Law vs. Jury


中国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还有一个巨大的不同,那就是陪审团制度。


这直接关系到防卫者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中,防卫者在案件中通常都是被告(defendant),是犯罪嫌疑人(suspect),是被控告(accused)的那个人。


大陆法系的公诉方和法院倾向于像对待犯罪嫌疑人那样去对待防卫者,在这种预设态度下,防卫者脱罪的可能性当然就会降低。


而在普通法系里面,是有陪审团制度的,他们是一组由平民组成的判决协助者,控方(accuser)辩方(defense)都平等地争取陪审团的认可。


A jury is a sworn body of people convened to render an impartial verdict officially submitted to them by a court, or to set a penalty or judgment. Modern juries tend to be found in courts to ascertain the guilt, or lack thereof, in a crime.

陪审团是由一组由法庭召集来给出无偏见裁定的平民,他们有时直接决定最后的处罚与裁决。现代的陪审团通常用来在法庭中判定一个案件中罪责的有无。


比起冷冰冰的成文法,这样的制度对防卫者要友善得多。



后续

And Then...


现在,这件事又有了后续,


同样据澎湃新闻报道,有记者去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认为,这次的骑车男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是应该被判定为“特殊防卫”。



不过这只是他的观点,并不是最后判决,事情的结果如何,我们还得再等等。


至于接下来的判决,就不是我们能够参与的了。


只希望最后能有一个让大家都有安全感的结果。



编辑:梅园西墙的王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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