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广大宠坏的你,“疫”起囤起来!
今天就是双十一啦!
一开始
这一天还不叫“购物节”
它原称“光棍节”
是为“单身贵族”专门设计的节日
后来
商家们会借节日之名搞各种促销活动
双十一就逐渐演变成了全民购物的节日
成为了专属于“剁手人”的庆典
当我们沉浸在购物的乐趣中时
一些“消费陷阱”也在悄然靠近……
案例一
这件衣服也怎么现在卖这么便宜,才150。
什么?你不是双十一刚买了吗,记得你当时买的时候差不多两百啊!
是啊!怎么双十一价格反而高那么多!
案例二
这质量也太差了,和当时直播的时候说的完全不一样。
退货啊,当时不是说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吗?
去找客服,不是已读不回就是说稍后处理,不就是明摆着不愿意退货吗?!
案例三
再也不在双十一囤零食了,太让人生气了!
怎么了,是零食不好吃还是.......
真是的!当时宣传写明是新鲜食品,但是给我寄的全都是快要过期的食品!吃坏肚子了怎么办
“快把我身上的监控拆掉!”
如果你也遇到过这些情况
那你也掉进“双十一销售陷阱”啦!
“那岂不是没有优惠到?”
“但我不想要这个啦!”
“明明货不对版!”
不要慌不要慌!
小青梅今天邀请了
广州大学学生法律咨询服务社的同学
来担任我们的“法务”
看看他们有哪些“双十一专业防坑小妙招”
案例一 解决小妙招
某些优惠活动“明降实升”,或实际优惠价与原价一致,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七条的第一款,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二 解决小妙招
根据《民法典》第615条第一款【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以及第617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可以判定该商家并没有按照其在直播所说的交付给消费者相关要求的标的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2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如若卖家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就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寻求相关帮助: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三 解决小妙招
该案例中电商平台宣传的产品生产日期与实物不符的情形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相信看到这里的你
已经茅塞顿开、醍醐灌顶、恍然大悟了!
所以解决上述案例中的“消费陷阱”
应该也不在话下了吧
在这个“购物庆典”
小青梅和法咨社希望你能够
维权的意识和购物的乐趣两手抓
但是
当下是学校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
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
谅解他人
做到先减少下单
先不取快递
共同保护我们的防疫成果
因为这同样也在保护着
我们对于双十一乃至生活的“期待”
在这段不能收快递的日子
也请你掌握正确的购物姿势
等到“疫”过天晴后
我们再尽情享受购物和收快递的乐趣——
“你的快件和快乐正在配送中,
请注意查收!”
创意 | 邹文君
标题 | 黄俊达
文案 | 白璧瑜 黄俊达 李绮晴 陈丽雯 林泳怡
资料 | 广州大学学生法律咨询服务社
制图 | 刘怡萍 庄晓琪
编辑 | 庄晓琪 邓家茵
审核 | 林文迪 余珍妮 黄雨菲 王玉洁 劳白娜 马思莹 曾思琪 邓家茵
责编 | 冯锐 朱丹丹 钟亮 原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