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这件事,劝你莫任性!
前段时间,粉丝为偶像“打投”(投票打榜),雇人大量倾倒牛奶的事件引发热议。此类买椟还珠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更是在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于4月29日出台实施,惩治“舌尖上的浪费”已是有法可依。该法实施后,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出手,针对一家面包店食品浪费的问题,开出全省首张责令改正文书。
对此,记者采访了厦门市海沧法院法官付臻,针对这两个热点事件进行说法点评。
热点回顾
热点01
倒牛奶追星乱象
近日,《青春有你 3》选秀节目中的倒牛奶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也引爆了一系列粉丝追星乱象,买牛奶留盖倒奶、撕超市包装、开封后不买、出现奶票黄牛等系列问题。
在4月29日《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之后,对于粉丝购买牛奶不喝故意倾倒、节目组策划此类打投方式助长浪费风气、视频平台发行传播此类节目的行为,均已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该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即应当立即停止节目的录制、播出,将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相关人员也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对于个人的浪费行为,目前还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方面的标准,还有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对相关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此类买奶、买水的打投方式并不鲜见,这其中既有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因素,也有视频平台的逐利或纵容、节目组对打投规则设置的诱导、产品生产者的积极变相助长、艺人的引导鼓励以及粉丝的盲目支持等诸多因素。
应加大力度宣传《反食品浪费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个人(消费者)浪费情节的处罚。在此事件中,视频平台、选秀节目组、打投产品生产商其实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对于平台、节目组应进行源头管控,加强审核监管,对选秀节目的竞争机制应进行有效引导。
热点02
新鲜面包被丢弃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浪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机制,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通过建设或共享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或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合理确定餐食数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应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点餐提示,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可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等。
解读《反食品浪费法》
《反食品浪费法》主要是针对个人、商业主体、公务活动、食堂、媒体平台等几大主体食品浪费进行约束。根据法律规定,付臻法官解读了各大主体负有的法律责任:
01
普通个人
《反食品浪费法》更多的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进行法律责任的规制。
对于个人,该法提出了“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的要求,至于违法处罚的具体标准,还有待于各地制定具体办法。
02
食品生产经营者
《反食品浪费法》所称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有严重浪费食品的行为,相关部门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可责令经营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最高五万元罚款。
为避免浪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此外,经营者可采取将食品进行捐赠、打折促销、供顾客试吃等多种方式减少浪费。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食品的浪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思想上容易存在“自己花钱买的食品食材,即便浪费,也是自己的事”“浪费是为了保证食品品质”等错误观念。
除了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也可对举报行为设置一定的奖励机制。
03
公务活动和食堂
公务用餐应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标。
单位食堂应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加大力度宣传反食品浪费理念;应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环节的动态管理,改进供餐方式,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浪费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如未制定或实施相关措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04
新闻媒体
帮商家问了
可以看出,《反食品浪费法》的矛头主要针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商业机构。记者走访了一些商户,针对《反食品浪费法》,商户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记者采访了海沧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
答:主要针对的商业机构有: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旅游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的外卖平台和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
答: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食品浪费进行了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废弃食物、暴饮暴食等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的行为。换言之,除了人们通常理解的“吃不了”“吃超多”外,凡是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食品浪费。
在认定食品浪费行为时还应辨明,“浪费”是对“好东西”的舍弃,而非对“坏东西”的报废。例如,面包生产者浪费了吐司面包的边角料,报废了烤焦的面包。
答:呼吁全社会践行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答:对于顾客浪费现象,该法确立了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强硬姿态”,体现了更强的“柔性”和“引导性”。餐饮服务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浪费行为负有主体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答:该法对个人浪费的现象也进行了规制,个人应当根据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同时,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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