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凶手被判死刑!精神病不是逃避刑罚的借口!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法院的判决中提到: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6月28日11时31分,有市民反映称,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门外,有学生被砍伤。
根据上海市徐汇公安的警情通报,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9岁),无业,2018年6月初来沪,其交代因生活无着产生报复社会念头,进而行凶。(详情戳这里回顾)
而根据今天(5月23日)的法院判决,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2018年6月6日黄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
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
很多人认为,一般杀人犯一旦能够证明其有精神疾病,他就能够逃避刑罚,这一点也不公平,但其实并不都是这样的,需要分情况讨论。
~法律小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判断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杀人犯是否要接受刑罚,关键在于其精神病的"程度"是否达到"难以认知,难以控制其行为"。
在上海这起砍人案件中,虽然黄一川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在作案时基本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所以法院判决他死刑。
所以“精神疾病”绝对不能逃避惩罚的“盾牌”,犯了法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部分来源:南方都市报,找法网,深圳热线
编辑:罗粤湘
责编:冯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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