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烟头烫手、烧胡须…职校生遭同学欺凌211天罹患抑郁症,网友激怒:必须严惩!


6月18日下午,一位自称是山西祁县职业中学学生的微博用户@你卑鄙但我不发文称,自去年至今的200余天内,他遭受同学李某某、闫某某等人包括烟头烫手、被褥泼水等在内的“欺凌毒打”,在网上引发了强烈关注。


伤情严重被发现


今年5月8日,被欺辱学生因身上多处烫伤、咽部受伤住院治疗,医院进行了雾化治疗。后经医生诊断,发现头部鬓发两边有肿块,并被检查出患有中度抑郁与焦虑。



警方介入控制犯罪嫌疑人


6月19日,针对该网上的控诉,警方介入处理。经调查取证,初步确认庞某宿舍同学李某、孟某、吴某多次殴打庞某的事实。由于涉案人员均系未成年人,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孟某、吴某取保候审。



200多天的欺辱痛苦不堪


@你卑鄙但我不在微博文章中称,2018年10月8日起至今年5月7日,在200多天的学习期间,他被李某某等人用燃着的烟头烫手、烧胡须、用水从头浇湿。



他的床褥被泼水、床单被烟头烫坏,李某某等人还强迫他整理所有人宿舍内务,义务叫餐等。在向班主任吕某反映情况后,他反遭报复打击。



行为恶劣惹网友激愤


有网友觉得欺辱持续200多天,并且受欺负同学有主动向老师反映,竟然没有及时处理,校方职能却失,应该严惩:



也有网友觉得,“未成年人”的名号不应成为犯罪的保护伞,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愿孩子不在受伤害。



未成年人并非“无法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从年龄上判断,此案中的职中生若都已满14周岁,他们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希望孩子能够早日走出阴霾

人生还有很多美好的事要去做

也希望各方能够拿出切实的方案

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部分来源:澎湃新闻 新浪微博

编辑:凡德华

责编:冯妙兰

点击下方链接,观看精彩视频


热 点 回 顾

35年前官宣视频!佛山乐园“出世纸”长这样....


凶手竟是老鼠!市民家中突然燃气爆炸,全屋面目全非!


跑赢地震波秘密是什么?“地震预警神器”广东也有!


心惊!深圳一优衣库试衣间惊现针孔摄像头!警方已介入调查


滴滴,雷达已捕获佛山最火视频,请长按瞅瞅



爱我请点我在看 👇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