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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换车的朋友们注意啦!再过两天佛山就要实施新标准!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发布,宣布广东将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国六排放标准是什么


所谓国六排放标准,就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如车主在购车时不清楚自己的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新通告有哪些重点内容


在通告中,有一些条例对于销售市场可能会有一定影响: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这意味着“国五”车库存又多了3个月的销售时间。这对不少车厂车商都是重大利好消息。目前有些车型到现在还没有国六版本的车型可供给消费者购买。很多的平行车的库存都是“国五”排放车辆。这3个月的延期可以让车商大大减少库存和销售压力。



在这种“清仓大甩卖”的时刻,对于想要购买“国五”车的消费者来说,在价格上面应该有不少的优惠了。


2、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这意味着二手“国五”车可以在广东省内各市间还可以流通4年,对二手车行业是重大利好。


不过对于主营平行进口车辆的4S店来说可能影响较大,主要是担心临界到港车辆如果报关的话出来办结不了,没办法在珠三角范围内上牌;但不报关的话就会堆积在港口。


3、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4、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五车型还可以开吗?


实施新的标准后,国五车型还可以正常使用,只不过车辆保值率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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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附上通告原文(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有关要求

(一)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执行。

(二)轻型汽车新车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三)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部分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搜狐网,佛山发布

记者:郑乃铭

编辑:罗粤湘

责编: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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