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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罕见!这个男子“醉酒危险驾驶”却不负刑责,为什么?


江苏首起

被依法撤诉的“醉酒危险驾驶”案

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到底发生了什么?

赶紧一起往下看!



女子突然昏倒,急救车无法及时赶到
2018 年 12 月 7 日晚,陈某为庆祝妻子生日,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当晚陈某喝了一杯多红酒。没想到,当天夜里 11 点左右,陈某妻子准备上楼休息时突然倒地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 120 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陈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就驾驶小型轿车,将妻子送至医院抢救。
之后因与他人发生冲突,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223mg 乙醇 /100ml 血液。
江阴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醉驾送妻就医,丈夫求轻判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是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无法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而且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归案后也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本人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江阴法院就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深夜从偏僻乡村送至医院的行为,客观上保护的生命权法益重于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一般公共安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江阴市检察院在 2019 年 12 月 23 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撤回起诉,江阴法院于同月 30 日裁定准许江阴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传统理论普遍认可违法阻却事由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成立犯罪,是因为其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 没有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其理论基础是优越利益原理,即双方利益发生冲突, 不能两全之时,利益小者不得不为利益大者牺牲,以保全较大的利益,从而求得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持。一般来说,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 具有避险意识;5.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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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目:熊翊廷来源:现代快报、新闻晨报编辑:熊翊廷责编: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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